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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法取消了“破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新增,表述更规范)决议解散;

  (三)因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新,在旧法第192条基础上演变而来,表述更简明、规范,更合逻辑);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新增,在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更符合实际情况,体现股东的意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增)。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新增,更明确)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新增)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新,旧法为“通知或者公告”,新法要求更严格,在于表述债权人利益);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新增,表述更严密);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要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新,旧法为“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新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清算行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对报送机构的表述更明确、严密)。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关于公司财产的支付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置的表述更科学、简明)。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新,明确了期间存续的法律地位和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表述更简明)。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新,惟有此时才会“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同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新增,与破产法规相呼应,表述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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