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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破申1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六区A2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伟,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F5.8栋CD座8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该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古风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双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云海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1日,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8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自1990年6月1日起至2040年10月13日止。就云海公司与申请人汉古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云海公司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汉古风公司支付人民币491985元。因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粤0304执135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因云海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云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汉古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陈肯萌

审判员谢继宇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贵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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