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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关于公司重整的相关问题解答

1. 重整期间出现何种情况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 债务人应当何时提交重整草案?

    

  《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重整草案作出后,多久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 重整计划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5. 重整计划没通过,如何处理?


  《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6. 债务人如不执行重整计划,如何处理?

    

  《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来源:军心法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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