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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五阳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宇轩达五金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三期工业城宿舍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L44823669D。
    法定代表人:陈宝禄。

    被申请人:深圳市五阳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塘路28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8160H。
    法定代表人:谭伟生。

    经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宇轩达五金店(以下简称“宇轩达五金店”)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0306执1288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五阳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阳兄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五阳兄弟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宝安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字72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五阳兄弟公司应当支付给宇轩达五金店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人民币166863.7元等。因五阳兄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宇轩达五金店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12886号。经宝安法院在强制执行,发现五阳兄弟公司名下有存款56230.87元,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2月19日,宝安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五阳兄弟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3333万元,法定代表人谭伟生,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宇轩达五金店系被申请人五阳兄弟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五阳兄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宇轩达五金店同意将被申请人五阳兄弟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宇轩达五金店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五阳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黄     新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〇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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