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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的效力

    破产免责的效力是指破产免责的决定作出后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破产免责对债权人而言,是否消灭请求权,理论上还有争议,该争议进而影响到立法。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免责使债权人丧失请求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人自愿作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也不得部分抛弃免责待遇,这样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破产免责生效,债权人请求权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免责生效后,债务人可以抛弃免责待遇,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据此而获得的清偿具有保持力。这就是说,经过免责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德国破产法》第301条第3款规定,个别债权人因剩余债务的免除而无权受偿却受偿的,无义务退还所得到的清偿。

    对于以上两种认识,笔者以为破产免责的效力发生债权请求权消灭较为合理,债务既已免除,就应彻底免除。如果将其转为道德义务,则可能为债权人对破产人施加某些胁迫等日后纠纷的产生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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