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实务
01
东莞
2018年4月12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东莞市旭宏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天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分别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签订了全国首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保险协议》,正式落实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2018年4月25日下午,东莞第一法院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在东城法庭签署了《破产、清算案件保险服务框架合作协议》,今后企业破产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权益。
【新闻】全国首单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花落东莞
02
东莞
2018年6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合作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双方签署《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框架合作协议》。今后企业有破产财产可供处理的案件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权益。
东莞市第二法院在借鉴兄弟法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
【关注】东莞法院推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03
河北
2018年12月14日,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与中国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在石家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签出全国首单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省级统保保单,开创了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与保险公司深度战略合作的先河。
【快讯】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在河北诞生
04
北京
2019年5月29日,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迪公司)破产清算案是一起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行为遭受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此案中,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之日起两年,或者至破产管理人侵权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对于管理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非执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信息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京01号|全市首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落地北京破产法庭
05
北京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机公司)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法院发现民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将此案向北京一中院移送破产审查。作为此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曲莉2019年8月20日上午来到一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保险业务窗口,顺利办理完成了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
曲莉介绍,律师大多都投保了律师执业保险,但它的保额有限,周期一般是一年。而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针对的是具体某个案件,民机公司破产案件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有这样的“双重保障”更好。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的钟祖敏介绍,在此案中,除曲莉本人外,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还同时保障了清算小组所有成员,扩大了保障的主体范围。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9年8月20日
06
广西
2019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售出了广西第一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该机构是入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名册的破产管理人。保险期限:2019年11月14日-2021年11月13日 保险金额600万。
信息来源:广西人保财险 【首签】人保财险签发广西首单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目前执业责任保险情况汇总
实例梳理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查询,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管理人。
表现形式
针对具体案件一案一保
2018年4月12日,东莞市旭宏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天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投保。
2019年11月14日,南宁第一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保险期限:2019年11月14日-2021年11月13日
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统保
2018年12月14日,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签出全国首单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省级统保保单。
怎么投?
作为清算组投保
清算组构成较为复杂,按照破产案件进行投保,签订的保险仅针对本案进行偿付。保险期限操作上先行录入2年,2年后免费延期,不受具体期间限制,不论破产案件何时结案,均负责到底。
相关提示:
2019年8月20日,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曲莉办理的保险业务,除曲莉本人外还同时保障了清算小组所有成员。
如果根据新闻中的“同时保障了清算小组所有成员”,推断曲莉所办理的业务为一案一保,投保人为清算组。
清算组全体人员进行投保时,是否有必要将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办理人界定为清算组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人员?或是清算组任一成员均可代表清算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业务办理人员身份的界定将影响签订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便捷程度和推广速度。
是否要求清算组所有人投保或是允许清算中部分成员针对该案部分投保?如何考虑不参与清算组针对该案投保的清算组成员的连带责任关系。
作为个人破产管理人投保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可得知个人破产管理人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但是目前情况下,个人破产管理人可能存在以下考虑:
执业资格的考虑:法律法规对于执业责任保险的险别并未详细规定。
律师有了执业责任保险,是否可以取代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
执业责任保险一案一保的承保对象往往是清算组,若仅有一案一保,若作为个人破产管理人接到新案源时每案投保,无案时并不投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因素的考虑:一案一保的保险的投保人往往是清算组,签订时对于个人的保险额度很有可能不足。是否需要投保个人执业责任保险,以补足可能存在的保险无法偿付的部分?
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投保
破产管理人能否同时以省级统保和一案一保方式投保?
在同时具备一案一保和省级统保的情况下,如果破产管理人重复投保,
其一,需要考虑重复投保存在的资源浪费;
其二,需要考虑多个保险之间存在的偿付顺序问题。
可能存在对于偿付顺序在前的保险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金额较少的情况。
也可能发生偿付顺序靠前的保险足以覆盖偿付需求,后一种保险形同虚设的情况。
机构在作为破产管理人投保时需要考虑:
执业责任保险的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每次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 1/2。累计责任限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原则上以对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作出的预测为准。
对于保险合同中时点的选择:依照损害实际发生时间点或是依照后续提起的诉讼时间,将很有可能会影响保险的效力,进而影响偿付能力。
目前存在的清算组不是全部由市场机构组成,部分清算中有可能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井研县交通运输局等与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该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如何界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考虑。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与其他的险别之间存在同样的保险偿付顺序问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图为北大法宝中涉及第一百三十条的案例:
以井研县交通运输局等与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为例:
案情:井研运输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为未给原告许某某预留后续护理费,致使井研运输公司破产终结后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给原告许某某造成了损失,井研运输公司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情况:现井研运输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清算组已经解散,清算组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成员连带承担。本案中,井研运输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均为个人,但他们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清算组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成员其所在单位即中立中清算事务所和七部门连带承担。
衔接问题:原告许某某的长期护理相关费用(含护理依赖鉴定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护理费和长期护理费)共计562592.73元,扣除人保财险井研支公司本次商业三者险赔偿的57111.58元后,原告许某某余下的损失505481.15元应由中立中清算事务所和七部门连带赔偿。
对于本案有两点值得思考的地方:
若该清算组一案一保、或已经具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省级统保,即存在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其与被保险人的其他险别的偿付顺序该如何确定。
本案中因清算组的解散,对于清算组中个人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机构承担。存在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清算组解散后,若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偿付能力不足时,省级统保的偿付顺序是否应在公司承担责任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