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13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蓝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孙康,深圳市蓝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1月19日深圳市蓝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公司”)管理人以蓝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蓝科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蓝科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丽君,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现有深圳市讯歌移动科技有限公司1名法人股东,登记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玩具、智能机器人及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智能机器人产品的批发、零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申请执行人赵云飞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8)粤0391执14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蓝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蓝科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18年6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赵云飞对被申请人蓝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担任蓝科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蓝科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蓝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人员,要求其配合清算,移交蓝科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蓝科公司名下财产。清算期间,经管理人审查、公示确认了蓝科公司职工债权总额为63135.93元,经本院裁定确认了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对蓝科公司的债权为2430.39元,债权性质为社保债权。经调查蓝科公司工商内档资料,管理人发现蓝科公司可能存在出资人出资不实的情况,管理人遂向股东追缴,但因股东下落不明,均无法联系。因蓝科公司无财产,以诉讼方式追缴股冻出资责任需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管理人将诉讼追缴股东出资的处置意见提请债权人意见,无债权人同意垫付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蓝科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蓝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蓝科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蓝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蓝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