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受理及清算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案受理的答复, 立案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破产公告。
(二)由人民法院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工商、人行、审计、税务、劳动、土地、房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由专司企业破产的中介机构承担清算工作。清算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指导监督破产清算工作。人民银行牵头,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金融系统资产保全小组,由资产保全小组派员参加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工作。
(三)资产清理。企业宣告破产后,原法定代表人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清算、财产清理和购销等业务的清算工作,并将上述资料交移给清算组。
(四)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破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评估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五)在财产清算期间,由市、县(市)、区指协办会同清算组,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形成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1、在民事实体方面的表现
(1)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支出除外。
2、在民事程序方面,对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有时表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有时表现为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但这仅限于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相关的民事诉讼。
3、债务人在其他民事诉讼中,或以原告名义出现,或以被告身份出现,破产案件的受理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产生差异: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②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③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④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