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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偏袒性清偿行为的撤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偏袒性清偿行为,是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偏袒某一方债权人利益所进行的不公平清偿行为。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多数人的债权可能在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单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个别强制执行,则先偿还或先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这是破产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债务清偿而言,破产法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的清偿,纠正在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有碍公平清偿的行为,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权人组成团体,按照债权不同的优先性质、顺序、比例给予公平清偿,这是破产法产生之初的主要调整作用,而后又逐步产生通过免责等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和解、重整制度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等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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