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这是破产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债务清偿而言,破产法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的清偿,纠正在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有碍公平清偿的行为,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权人组成团体,按照债权不同的优先性质、顺序、比例给予公平清偿,这是破产法产生之初的主要调整作用,而后又逐步产生通过免责等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和解、重整制度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等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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