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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丨全国人大代表杨临萍:明确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程序参与度

“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促进了‘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又为有营运价值的危困企业提供了再生路径,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行企业破产法难以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需作出相应修改。”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在管理人指定、重整计划表决以及重大财产处置等重要环节的参与上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直接影响到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评价,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国破产法律框架在债权人程序参与度上与先进经济体存在明显差距。”杨临萍建议将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修改为由债权人选任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主体由全体债权人修改为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影响的债权人,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策权,以提高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程序的参与度。

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和破产程序的推动者,有关管理人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但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统一的制度构架和行业标准的问题逐渐暴露。就构建统一的管理人制度体系,杨临萍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人制度体系,设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统一执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加快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进程。

杨临萍认为,预重整程序吸收了庭外重组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既可以大幅缩短重整时间,又可以有效降低重整成本。因此,她建议,目前我国引入预重整程序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企业破产法中增加预重整程序,并重点就“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予以明确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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