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僵而不死”法律风险更大
近日,《东莞市2016年改革行动计划》经东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几项具体举措受人关注,其中,如何有序引导“僵尸企业”的退出和处置成为社会焦点。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或严重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系经营的企业。表面看来,“僵尸企业”一般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条“有限责任”即可将众位债主拒之于千里之外,貌似是一道自鸣得意的“防火墙”。但实际上,“僵而不死”注定了“僵尸企业”的法律风险危机四伏,更有可能让企业法人或股东负担本不应有的“承受之重”,推行简易便捷的企业注销制度,无疑迫在眉睫。其法律风险,:
1、吊销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活动禁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3、公章禁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4、职务禁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5、强制清算: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6、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僵而不死”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让企业“起死回生”,反而容易让法人或股东遭受“不白之冤”,也许简易便捷企业注销新政能够更好地终结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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