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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4

1、 管理人的报酬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 )许可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

1、 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

2、 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绩效奖金

B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其他非正常收入

D以上三项都不对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

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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