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姚兆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W3C//DTD HTML 4.0 Transitional//E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姚兆泉,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宏兵,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姚兆泉为申请乌拉特后旗恒旺热电综合利用青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姚兆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