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担保、反担保与破产债权申报

问题一:

债务人在临界期内的债权清偿行为,导致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消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撤销了债务人临界期内个别清偿行为,那么债权人对担保人是否还享有权利?如图一:

问题二:

保证人为主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人(亦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从债务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了物保反担保。现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亦无偿债能力,唯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抵押物有价值。主债权人如何最大化实现债权?下图三种行权模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