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影响破产程序的成败。经检索,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已公布了2021年度破产管理人协会优秀履职案例。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有哪些上榜案例吧!
01浙江省破产管理人2021年度企业破产十大优秀履职案例
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8”系列重整案【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新纺集团等六家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7.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8.金城系公司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管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9.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10.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管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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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系列重整案
【关 键 词】上市车企;府院联动;跨省联动;母子公司联动重整
【管 理 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唯一一家A股上市车企。2020年10月起,众泰汽车下属8家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6月9日,金华中院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2021年12月31日前,经金华中院、长沙中院、永康法院裁定,众泰汽车及下属子公司“1+8”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
【管理人履职情况】
众泰汽车面临多重退市风险,保壳形势极其严峻,且公司存在巨额亏损、大股东巨额业绩补偿等问题,基本面极度悲观,重整投资人招募难度极高。众泰汽车核心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辖权争议为重整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管理人直面各种困难和障碍,高效、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为完成众泰汽车保壳工作,管理人攻坚克难跟进巨额业绩补偿压力下的重整报批,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配合众泰汽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协调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工作,最终实现上市公司保壳重生。
为扭转众泰汽车基本面,管理人会同企业挖掘、分析企业重整价值,制作推介资料,主动拜访或接待同行业车企,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考察走访,高效确定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反复打磨重整方案,尊重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争取最大共识。
为妥善解决江南制造管辖权争议,管理人配合浙江省三级政府、法院十余次前往长沙沟通,全力争取将江南制造留在众泰汽车体系,推动江南制造与众泰汽车同步召开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并及时执行完毕。
案例二
新纺集团等六家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合并破产;刑民交叉;征破结合;府院联动;法情并重;多方式追收
【管 理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基本案情】
新纺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主要以棉纺织加工销售、煤炭贸易等为主业的关联企业,系同一实控人经营,是浙江省内知名的棉纺织企业供应商,也是湖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经营决策失误,为多家企业担保上亿元巨额债务,最终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金链断裂。同时,经营上盲目扩张,向多家金融机构借贷了巨额资金,转贷和利息支付压力巨大,加之对外投资的失败,导致该六公司陆续停产停业,主营业务收入急剧减少,无法按时付款而被债权人起诉,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
【管理人履职情况】
新纺集团等六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极具挑战性,包含实质合并破产、刑民交叉、税务筹划、不动产征迁与破产程序结合等重难点问题,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要求极高。本案中,国浩杭州作为管理人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妥善处理了刑民交叉问题,平衡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与刑事被害人利益。在处理征破结合问题时,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显著提高了债权人清偿额。本案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实现了债务人企业的市场化退出,其他牵连企业逐步摆脱困境,有效化解了吴兴地区约14.5亿元的债务危机,充分展现了破产制度对于化解债务危机的制度优势。同时,通过管理人多手段处置资产后,将评估值约1亿元的资产,最终实现变价1.67亿元,成功处置了土地70余亩,房屋4万余平方米,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经济效果的有效统一。本案也获得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评价,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推广。
案例三
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关 键 词】统一经营;资产盘活;府院联动
【管 理 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华越系公司所开发金华世贸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7万平方米,是包括商场、写字楼和酒店等三大区块在内的超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之初,凭借核心的地理位置以及高昂的售后返租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购房户购买商铺,累计销售1500套,涉及购房户1300余人。但因项目开发周期过长、股东自有资金不足,以及超建违章建筑罚没问题,导致项目一直未能开业,最终造成经营难以为继。2018年1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为“华越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内,通过资产清理、负债登记核查、合格业主表决通过统一经营方案,最终顺利引进重整投资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正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管理人履职情况】
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根据调档情况,分区块、分楼层逐层逐户的对每一套商铺销售和办证情况细化梳理,并按照不同资产的权属情况以不同颜色予以标注区分,建立基础资产信息文件。另一方面,管理人接待1400余人债权申报,面对债权笔数多、审查难度大、任务负担重等现实困境,仔细甄别债权人的证据材料,最终审查确认债权金额逾80亿元。
金华世贸中心作为超大型商业综合体,对重整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和商业运营能力要求都非常高,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困难重重。接管债务人财产以来,管理人先后联系对接了30余家意向投资人。考虑到项目产权关系过于分散复杂、风险控制难以把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等问题,意向投资人都表示较难参与重整投资。为此管理人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多番论证与尝试,全面调整了重整思路,制定了“先统一经营、再整体重整”方案。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了统一经营方案并交全体合格业主进行表决,解决了权属分散的问题,并顺利招募到了重整投资人。
案例四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合并破产;线上审理;府院联动;“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跨区域关联企业破产联动
【管 理 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系三公司)是全球光伏产业中少数具备从多晶硅到光伏发电系统的垂直一体化运作大型太阳能企业集团之一。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分别受理破产清算、经听证程序裁定3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历时2年。案件办理过程,克服疫情影响,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助力厂区内租赁企业复工复产。从受理破产到主体资产处置成功历时10个月,有效盘活位于长三角一体化生态发展示范区内优质资产,引入全球精密制造龙头追加投入,实现当年投入30亿元、产值达160亿元、新增就业12400人的“姚庄速度”,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营商环境优化,有效地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及时、最大化受偿。
【管理人履职情况】
本案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且人数众多,对管理人的履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为此,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采取三方面的举措,积极应对:一是组建优质团队,负责人亲自办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第一时间成立了36人管理团队,负责人亲自带队办案,分设资产、债权、财务、诉讼等7个小组,其中现场常驻人员20余人,常驻时间超过10个月。二是制定现场办案规程,规范办案纪律。管理人进驻现场办公后,制定了管理人办案规程、现场办公制度等文件,严格规范办案流程,严肃办案纪律,确保案件顺利推进。三是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确保高效推进。管理人妥善、高效、勤勉地完成了相关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完成930余户债权通知,451笔债权审查和认定,近500名职工的债权审定,认定债权46亿;2、助力9户厂区内租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2家是嘉善县首批62家复工企业;3、通过协商方式,取得了全部16家厂区租赁户的自愿腾退,涉及近千名租赁企业职工。4、高效实现资产盘活,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5、有效进行府院联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6、构建关联企业跨区域破产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五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涉众型破产案件;首用“区块链+钉钉”技术
【管 理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临平乔司,因开发建设乔司商城项目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频频引发较大规模的涉稳事件。2019年6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友实业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管理人。本案于2021年2月启动破产财产的第一次分配。从案件受理到第一次分配,历时1年半,中友实业的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全体债权人也获得了公平、及时和最大限度的受偿。
【管理人履职情况】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典型的涉众型破产案件,债权人人数近3000人、遍布全国,且多为自然人,债务规模较大,不同债权人群体利益冲突严重,管理人妥善处理涉众型债权,积极做好维稳事项,并快速厘清及处理附着在资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启动核心资产的处置,债权及时得到清偿。此案经各方努力,盘活资产价值近19亿元,最后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税收债权、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60%,3000户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得到较好维护。
案例六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 键 词】清算转重整;“分拆式”重整模式;“特级资质”挽救;工程项目“双向解除”模式
【管 理 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是义乌市唯一一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建筑之乡的行业龙头企业,获得过中国建筑最高奖“鲁班奖”等众多荣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成龙公司破产清算案,2021年11月11日裁定对成龙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2月15日裁定批准成龙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成龙公司重整程序。
【管理人履职情况】
成龙公司既面临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问题,比如:1.义乌唯一建工特级资质,却即将在3个月后到期;2.全国各地挂靠项目上百个,利益平衡难;3.正值年关农民工讨薪潮,维稳压力巨大;也面临本案的特殊问题,如:1.负债大,债务结构复杂;部分资产可运营,部分资产已无重整价值,无法引入投资人,也影响重整推进;2.债券暴雷,成为舆论焦点;3.职工人数多,亟需妥善安置;4.重大资产异地保管难度大,特种设备市场受众面狭窄;5.信用修复面临重重难题。
管理人临危受命,为快速推动清算转重整并高效重整,在疫情期间克服重重困难,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沟通600多位债权人,加班加点,夜以继日,最终在法院指导下于短短2个多月内通过了重整计划,并以高于评估值2000多万高溢价成功招募到了重整投资人,保住了成龙公司名下的所有资质。在2021年末疫情期间,这样的招商引资成果,十分来之不易。
案例七
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
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 键 词】国有企业;预重整;府院联动
【管 理 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邮轮港”或“债务人”)是一家100%国资的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省属一级大型国有企业浙江省海港集团全资子公司),另外两名股东为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普陀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分属不同的条线管理体系。
国际邮轮港是国家旅游局规划确定的全国七大邮轮母港之一,是舟山群岛新区唯一的国际客流口岸。受全球新冠疫情等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国际邮轮港陷入危机。舟山市政府高度重视,和舟山中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尝试以司法途径化解国有企业危机。
2020年5月19日,舟山中院受理邮轮港预重整,11月26日受理重整。受理后不到2个月,舟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又仅用2个月时间,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
【管理人履职情况】
本案面临国有股东决策难、资产受众小、综合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对管理人专业能力及综合协调能力提出挑战。国际邮轮港陷入危机后,天册所发挥专业优势,组建律师团队对企业进行详细深入尽调,快速掌握资产、负债、经营、职工等情况,确定预重整、重整思路和具体路径,制定实施时间表,为政府、法院处置危机提供决策参考。此外,管理人多次积极上门向各股东单位、债权人介绍预重整、重整思路和方案,使各方放下顾虑接受预重整转重整方式。
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在法院、政府及各方大力支持下,快速开展债权预申报审定等一系列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投资人确定后,立即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向所有债权人和出资人征求表决意见,通过充分、耐心、有效的沟通,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大部分债权人同意及出资人支持。同时,面对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在预重整阶段能否直接表决的法律难题,管理人深入研究论证,经反复沟通协调后以相关经办人员签署备忘录方式妥善解决国企决策实际困难,顺利推动国际邮轮港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及执行阶段,管理人积极把握重整节奏,高效推进,快速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其中职工债权组、优先债权组、出资人组100%同意,普通债权组同意的人数占比91.67%,债权占比99.7%。又仅用2个月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47.92%。
案例八
金城系公司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 键 词】预重整;府院联动;剥离式重整;67天
【管 理 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自2020年12月30日经义乌法院裁定启动预重整以来,经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创新采用“剥离式”重整方式,仅耗时67天即批准重整计划,有效盘活了公司烂尾的在建工程,使全体债权人获得了公平、及时、最大限度的受偿。
【管理人履职情况】
本案债务结构复杂,涉及债务规模超16亿余元,债权人180余人,工程款债权人、民间借贷债权人、购房户债权人等各类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烂尾多年的工程项目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提出极高要求,是一个极具挑战的重整项目。
为降低重整成本,本案引入了预重整机制,将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申报审核、资产审计评估、投资人的招募、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等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同时,管理人采用了“剥离式”重整方式,将公司名下的优质资产作为重整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由投资人取得子公司的全部股权,一方面保留了债务人的主要营业事务,盘活了资产,另一方面也通过最高效的资产处置方式使得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得到了快速获偿。
案例九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 键 词】清算转重整;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
【管 理 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公司)是湖州市长兴县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印染企业,长期以来为当地众多纺织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旗下子公司承担当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任务,曾是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近年来因生产技术落后,主营业务受挫,严重资不抵债。湖州中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后于2021年5月7日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履职情况】
面对企业不稳定的运营状态带来的环境污染高发风险,管理人借助府院联动机制顺利完成接管并保障企业平稳运行,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有效确保了环境安全。同时在清算阶段准确预判企业清算后对当地纺织产业配套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等不利情况,基于债务人掌握的印染和污水处理相关生产要素的完整性和稀缺性,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和转型升级可能性,提前启动市场调研和意向投资人招募,并适时推动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环节设置“环保承诺”作为参选条件,要求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遴选投资人,招募有能力确保企业绿色转型的合格投资者。通过重整方案的优化设计,实现排污权等各项生产要素完整保留,最大化企业市场价值,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协调解决原出资人股权质押、查封等各类障碍,逐步落实企业信用修复,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定厂址搬迁、整治提升等转型升级计划,逐步推动企业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全新发展道路。
案例十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
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 键 词】预重整转重整;新时代“枫桥经验”;府院联动;债务减免;特殊“共益债”模式
【管 理 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美公司”)系浙江省重点投资项目和浙江省重大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后因越美公司对外担保的涉诉信息较多,越美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停建。越美公司在多次与债权人自主协商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汇报情况,寻求对企业解困的支持。诸暨市金融办、商贸城建管会、人民法院多方联动,与企业深入探讨企业脱困实施方案,最终形成了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初步意见。2020年12月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越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7月7日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1年8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越美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越美公司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管理人履职情况】
共接受债权申报410家,申报总金额约14.36亿元。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各方就重整达成多数意见并制定了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帮助企业脱困的重整计划,最终越美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际需要清偿的债权金额为6.53亿元。仅短短2个月时间越美公司恢复经营,停工6年的商务楼项目正式复工续建。
资料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02浙江省破产管理人2021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优秀履职案例
1.孙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章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3.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4.颜某某、颜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5.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6.吴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7.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8.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9.汤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10.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孙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联动清理;核查逃废债;灵活调整
【管 理 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孙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为其父母的工厂债务提供担保或借款用于工厂经营,后其父亲患脑溢血瘫痪在床,工厂倒闭而陷入困境。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专业团队开展工作,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审查,与债权人多次沟通与协商方案,设计灵活偿债方案,鼓励债务人及家人积极乐观面对生活。
案例二
章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金融机构“重生贷”融资;第三人担保;劣后承诺;债权本息全额清偿
【管 理 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章某某系诸暨市市场监督局员工,在职公务员。2015-2017年前后,债务人因故多次向朋友举债周转。为归还借款,债务人先后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支消费贷、信用卡等。因债务增多及投资失利,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加之部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账户被法院冻结、被列入失信、限高名列。2021年8月3日,诸暨法院根据债务人章某某申请受理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指定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在诸暨法院指导下按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及《诸暨法院个债清理规程(试行)》,勤勉尽职,履行各项管理人工作。详尽掌握已知债权人,全面疏理债权人债权类型,对部分与债务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人,管理人积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取得该部分债权人债权放弃或豁免、劣后;在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归集可供清偿财产的前提下,管理人还着重做好破产临届期内债务人是否存在偏颇清偿、不合理交易等行为不诚信行为的核查工作;多措并举,引入投资人“重生贷”融资,为个人债务重整拓宽资金渠道。在管理人的努力下,债权本息全额清偿,双100%表决通过《关于确定表决规定的方案》、《个人债务重整方案》,为绍兴地区首例通过重整融资实现债务人重生的个人债务重整案件,金融机构债权本息也均获得全额清偿,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的双赢结果,社会效果极佳。
案例三
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
【关 键 词】创新表决规则;预留分配份额;豁免债务;和解方式结案
【管 理 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沈某某和妻子向外借款筹资经营家具店。家具店因经营不善倒闭,亏损50多万元。沈某某向他人借款以新账还旧账却导致债台高筑,一步步走向债务危机。多位债权人诉至法院,债务金额高达232万余元。2021年8月23日,长兴法院裁定受理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2021年9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次日,长兴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清理程序。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用时仅37天。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的重难点在于沈某某涉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多,其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使得对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豁免债务人部分债权存在疑虑;部分债权由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愿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团队通过与债权人有效沟通、积极磋商,在长兴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设计特色和解方案,说服金融机构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给未申报债权但申请执行债权人预留分配份额,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平衡了各方主体权益。
案例四
颜某某(男)、颜某某(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夫妻合并清理;执破联合合议庭;公积金提取、功能转化;重整贷;不设考察期;对外债权执行和解;高比例、一次性清偿
【管 理 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颜某某(男)、颜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投资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因夫妻二人无力偿债,各债权人诉至苍南法院并申请执行,夫妻二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4月,债务人颜某某(男)、颜某某(女)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苍南法院裁定受理并予以合并审理,同时决定由执行法官与破产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办理,并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多次赴苍南县等地对二债务人的财产、资信等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等工作,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对不同计息利率的债权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以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参与债权人会议,通报案件情况,促使各方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开设并管理个人债务清理专门银行账户,按时查账、收支,确保资金到位与分配。
案例五
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个人债务重整;偏颇清偿;金融债务的减免
【管 理 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某原是遂昌县教育系统的一名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下海经商失败欠下众多债务,陆续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某与妻子在1997年即与妻子离婚,女儿随母亲年生;尽管有个姐姐,但按传统习惯,父母年老时由儿子负责照料,从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要照顾,王某某一边照顾父母,一边打工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2015年6月,法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债权人经常上门追讨,引发的语言、肢体冲突,王某某不得不四处逃避;债权人因申请执行未果,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不断信访、上访,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21年4月,因城市更新改造,王某某将有一笔继承得到一处房产征收补偿款收入。遂昌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告知王某某,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王某某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为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在王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管理人认真核对了相关债权,通过各种途径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在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分别与各债权人协商,确定每一笔债权的清偿金额。在全部债权人都同意自己的债权清偿比例后,由债务人与各债权人正式达成《个人债务重整协议》,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个人债务重整协议》,终结个人债务重整程序,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六
吴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和解;执行;共享法庭;乡村矛调治理
【管 理 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临安法院裁定受理吴某某个人债权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历时42天协助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分配清偿款,圆满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管理人履职情况】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共计18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确认金额合计2,020,798.01元。2021年12月27日,管理人协助临安法院主持召开吴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在管理人的努力协调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即达成了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确定了债务清偿方案。
案例七
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一揽子化解纠纷;金融债权分离处理;债权转让
【管 理 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本情况】
傅某在2005年开办了一家橡塑模具厂,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借款本息。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债务人名下主要财产为拆迁安置房一套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14余万等。债务总额逾300万元,债权人均为自然人;债务人诉讼、执行案件仅一件。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计接待32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申报金额达500余万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为27个,确认债权总金额为3522725.14元。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提交的清偿方案进行表决,该清偿方案获得95%以上债权人的同意,但仍有个别债权人不同意该清偿方案。经过管理人多次沟通,分析利弊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使得清偿方案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进入实施阶段。2022年3月,该案件被选为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八
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务免除;诚信债务人
【管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潘某某因生意亏损债台高筑,其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陆续起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陷入信用危机,最终资不抵债。鉴于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行为,同时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条件,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债务人潘某某申请,裁定受理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于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情况。管理人调查确认债务人主要财产为拆迁执行款40万元,另有自营农场收入约2000元/月。2021年12月3日,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组织方案》决议及核查确认债权总额422800元。其中,会议还审议同意豁免债务人的经营性收入财产,主要用于债务人母亲的赡养费、农场经营支出及债务人个人必要生活费。2021年12月20日,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以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40万元实施了分配,且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完毕后,全体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未清偿债权,同意豁免潘某某的剩余债务及终结执行。2021年12月21日,吴兴法院裁定终结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债务人潘某某不设行为考察期。
案例九
汤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同步推进;差异化清偿率;历时38天
【管 理 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汤某因通过他人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后未能收回放贷本息,导致负债日益增多,汤某名下无任何资产,又加之其身患疾病无力赚钱还债,最终彻底陷入债务困境。萧山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汤某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一案,并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本案的疑难复杂主要为:债权人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不理解,沟通困难;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诉求预期较高,不利于化解债权人的不满与怨愤;固定清偿率的常规做法难以获得通过,此外,本案时间紧、任务重,对管理人的调查、沟通能力是巨大考验。针对该等疑难事项,管理人立即指派有调查经验的团队成员迅速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汤某财产状况的相关工作的同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多次与各债权人沟通了解债权构成背景,逐步交流和解意愿等。根据根据沟通情况适时和汤某及其哥哥进行交流,通过努力促成双方达成清偿和解预案。全案历时仅38天,彻底解决了本案全部6户债权人积欠12年左右本金约计46万元的历史积债。本案债权人在经过对债务人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程序后,其对债务人积欠债务的怨愤情绪得以释放,基本消除了对债务人的误解,同时也表达了对债务人的同情。
案例十
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70岁古稀老人;6天23处尽调;39天办结;清偿率提升50%;“个债暖人心”锦旗
【管 理 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某年近70古稀,患有面肌痉挛、颈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等疾病,配偶患有糖尿病且右手臂曾手术植入钢板,每月需吃药及术后疗养;其女儿40岁,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工作,整个家庭绝大部分生活来源依靠王某某每月几千元的养老金。王某某因替人担保背负上高额债务,导致养老金账户被冻结,整个家庭丧失了生活来源,生存困难,举步维艰。遂王某某于2021年7月2日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管理人履职情况】
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杨意律师管理人团队接受指定后,马上开展相关工作。考虑到王某某年近古稀,乘车或有不便,管理人遂前往王某某家中与其谈话,并实地了解家庭情况。此外,团队快马加鞭,在6天内分赴公安局、民政局、居委会、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3处部门机构调查王某某及配偶名下财产,查明王某某名下仅有3万余元银行存款,10万余元保额的人身保险以及部分历史因素复杂、难以处置的股权,其配偶名下有10万元银行存款。
案件经办中,管理人多次作债务人王某某、债权人某小贷公司的工作:一方面,建议王某某提前支取人身保险10万余元并说服其配偶再提供10万元现金以一次性彻底解决债务,恢复信用,获得“重生”。另一方面,多次沟通债权人,告知其王某某年近古稀,家庭负担较重,其愿意放弃原打算用于养老的人身保险收益基础上,其配偶还愿意提供原打算购买墓地的10万元现金用于替王某某偿还债务,相较执行程序,清偿率已提升了近50%。最终,在管理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多轮工作基础上,2021年8月30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效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王某某一次性清偿20余万元,并免除剩余2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清偿比51.37%,恢复王某某匡信用,并不设行为考察期,让王某某彻底恢复正常生活。
资料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03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优秀案例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3.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4.广州百筑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5.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管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6.广州市东采林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管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7.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8.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9.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董硕、丁涵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0.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控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公司股价和交易量。2016年至2018年期间,马某田等人为达到虚增公司业绩目的,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利息收入5.10亿元、营业利润39.36亿元,货币资金2016年度225.48亿元、2017年度299.44亿元、2018年度361.8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19亿元。2020年5月,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2020年度账面净利润为负229.6亿元。2021年11月,佛山中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马某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康美药业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鉴于康美药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
案例二
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广东景盛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荣信置业有限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冠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 2018 年开始资金链断裂,发生大量债务违约事件,五公司全部资产被查封,开发楼盘全部停工,债权人申请对五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因五公司是关联企业,且分别登记在五公司名下的土地规划是“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故在本案中存在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鉴于此,管理人、债权人以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经管理人依法与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充分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五公司重整计划。五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将依重整计划获得清偿。2021年4月21日,佛山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案例三
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东莞一院裁定对尚城学校进行重整,并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取重整投资人。经过两次公开招募,最终评选出东莞市嘉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晋学校联合体作为该案的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投资人出资用于清偿尚城学校所负的债务,其中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债权额100万元及以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2021年4月9日,东莞一院裁定批准尚城学校重整计划。2021年5月9日,该案破产管理人向东莞一院提交报告称重整计划已经顺利执行完毕,东莞一院经审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案例四
广州百筑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百筑公司建设开发新塘百晟广场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强制执行,项目资产被法院查封。2019年9月26日,抵押债权人申请对百筑公司强制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近3亿元。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百筑公司资不抵债,但百晟项目资产仍具有运营价值,只需少量注资完成扫尾工程,就能拿到预售证售房回笼资金,重整盘活希望很大。随后,在市法院执行局、增城法院和增城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增城法院征得12个债权人一致同意后,决定对百筑公司案件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移送广州破产法庭进行破产审查。广州破产法庭刚接手此案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争议较大,于是广州破产法庭决定采用“预重整”程序,调和不同性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给予百筑公司实现挽救与重生的机会。经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指引当事人协商选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仅进行规则引导,重大事项均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各方庭外自主协商确定;确定预重整计划效力从庭外向庭内延伸的审查规则等。2021年6月17日,市法院批准百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此时距离裁定受理百筑公司重整申请仅48天。按照重整计划,引入8000万的共益债务资金即盘活债务人企业资产,解决债务人逾14亿的债务,且各债权人的受偿率较之破产清算大幅提升,实现共赢。
案例五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
【管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安防通信技术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无法续期。2021年9月29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纳斯威尔公司破产清算。
为了盘活公司资产,使职工债权尽快获得清偿,广州中院和破产管理人通力配合,挖掘企业价值,通过为企业引入投资,变清算为重整,实现企业新生。依托广州中院“重整智融平台”的预招募,仅用19天就精准匹配到合适的投资人。2天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20天后,重整草案获表决通过,23天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52名职工的336万余元工资获得全额清偿。
案例六
广州市东采林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管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广州市东采林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中药材(收购)、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有效期至2009年12月12日)。2009年1月12日,东采林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东采林药业有限公司制清算一案,指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对东采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查,并按照《广州市东采林药业有限公司清算方案》执行,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了国有资产高增值,大幅提升了回收率指标。2022年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东采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案例七
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能联公司”)是一家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业务的中小企业。因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收紧,该公司陷入资金流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2020年9月28日,经债权人兰州同越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族能联公司破产清算。
在财产申报和清查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管理人反馈的情况,发现债务人虽然流动性资金接近枯竭,但其仍在努力维持经营,债务人只是短期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所处新能源产业也具有市场价值,因此判断存在达成破产和解的可能性。而且公司一旦被清算,将造成众多员工失业,同时影响到上下游三十多家同行业企业的产业。经过管理人、调解组织与债务人、债权人多轮沟通,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并迅速制定了“分期额支付本金,免除相关利息罚息”的和解协议草案。
2021年1月26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大族能联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1月29日,大族能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参加表决的36家债权人有35家投了赞成票,占债权总额的94.4%。2021年2月3日,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大族能联公司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高达4200余万元的债务危机,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各债权人作为大族能联公司的供应商,不但其获得债权本金100%的清偿,还保留了其与大族能联继续合作的基础,避免了因大族能联公司清算带来上下游产业凋敝、员工失业等风险。
案例八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经法官面谈辅导,梁某某根据自身偿债能力和意愿,于4月27日重新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某某的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其财产、债务情况,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7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梁某某承诺在3年内偿还所有借款本金,所欠利息及滞纳金等在还清借款本金后予以免除;梁某某一家每月保留77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同时保留生活必需品。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案例九
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董硕、丁涵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驾校全部资产仅为银行存款28454元、金杯牌小汽车一辆以及办公用品若干,债务逾200万元,分别为税款债权、职工债权13笔计59万元,普通债权49笔计154.8万元。另外,驾校有4000余名学员未完成培训。一旦破产清算,因现有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而且数千名待培学员将无法完成培训,处置风险隐患大。陈某等29名债权人认为驾校有较为规整的培训场地,累积了一定的教练和客户资源,多年经营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申请对驾校重整,管理人提交了支持意见和可行性报告支持重整,法院经听证后裁定对驾校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招募到有驾校经营经验的韩某等三名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同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建立防火墙,在保障新学员利益的情况下,批准驾校在重整期间借款,恢复招生和培训。
经协商谈判,管理人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投入现金130万元,加上驾校自有财产作为偿债资金。清偿方案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0%。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2022年1月2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案例十
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设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橡胶、橡塑制品,鼎盛时期曾占全球橡胶球80%的市场份额,由于市场需求和多元化等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只能靠对外出租占地超18万㎡的工业园维存,厂区工人即有数千人。后因光晟公司在与不同合作方签约后又再三毁约导致诉累缠身,工业园屡次被查封,违约金也不断累积,最终资金链断裂,负债高达13.5亿元。破产重整受理前,光晟公司名下核心资产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或土地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等难题,导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估值仅为7000万,该部分资产一旦执行完毕,光晟公司将面临无产可破的境地,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
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光晟公司的重整申请。在裁定受理前,已有意向投资人与光晟公司及其出资人签订《重整合作协议》约定对光晟公司进行重整、债权进行百分之百清偿等事宜。为保障案件的公平、公开,管理人决定对上述协议附条件继续履行,在平衡《重整合作协议》对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影响同时,保留全额清偿债权人的依据。在深圳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积极与主要债权人协调沟通,了解核心诉求,通过债务和解、清偿劣后债权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2021年7月9日,光晟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100%全票通过,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实现100%清偿。7月16日,13.46亿元债权受偿款全部支付完毕,负债累累的光晟公司浴火重生,实现了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的多方共赢。
04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十佳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
1.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管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2.海南华信石油基地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3.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4.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5.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6.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9.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10.上海尚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管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民营企业纾困
【基本案情】
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京公司),是一家主营医疗用品的民营企业,产品具备多项国际认证,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后因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银京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恰逢“新冠”疫情爆发,合议庭及时处置市场急需的库存口罩,并积极开展府院联动,批准债务人复工复产继续经营,与第三方合作恢复口罩生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督导下,完成了债权审核、资产清理等工作;同时发现债务人仍具有较大潜在经营价值,释明引导债务人引进第三方投资,多元方式化解企业负债。经债务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转和解程序。和解期间,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开展释法和政策解读等工作,鼓励、提升债务人挽救信心;通过审计、实地调查和诉讼等方式,查清并积极追收债务人资产;针对起初多数债权人反对和解的情况,深入了解沟通各债权人意见并有的放矢调整和解方案,促进债务人和投资人制定包括现金清偿、债转股、留债与现金择一清偿等多元和解方案。最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以93.4%的高比例通过。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债务人和解程序。
案例二
海南华信石油基地有限公司重整案
【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配套单体重整;保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在上海三中院审理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破产清算一案中,因上海华信与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等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况,法院将海南华信等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海南华信石油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基地)系海南华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拥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稀缺资质,主营原油仓储,是海南洋浦开发区港口最大油库。截止2020年3月,该公司账面资产22亿元、负债15亿元,另有上百亿元担保债务等。因受关联担保及母公司破产程序影响,生产经营业绩不佳,近百名员工不稳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加大,经营前景堪忧。
经查,石油基地与海南华信等华信集团关联企业存在严重混同,2020年9月,法院应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石油基地重整,同时认定本案“并非通常情况下单个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需在华信集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的框架下协调推进”。本案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油基地管理人。管理人以“假马竞价”方式经公开遴选、托底报价、网络竞价三个阶段,招募到最高投资价格的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偿债方案,石油基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确定的担保债权及生产经营性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剩余资金提存,视情分配或归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首次表决100%通过重整计划,但出资人组即代表母公司海南华信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未获通过。合议庭经释法析理和充分沟通,最终出资人组二次表决通过。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期间,合议庭指导管理人以临时托管、驻厂监督、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发放安全生产临时补贴等综合措施,确保石油基地正常运行,营业收入稳步增加。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监督各方完成了债务清偿、减资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务,77名员工全部留用。2021年6月,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案例三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本市首例预重整;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化引入信托计划
【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1991年8月27日,是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债务人下辖分公司39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份的各级子公司逾400家,形成体量庞大的企业集团。自2018年以来,债务人因沉重的对外担保负担及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经营困境。
2019年11月,上海三中院受理了债权人的预重整申请,确认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工作开展主要由临时管理人负责,合议庭适度介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预重整,并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在预重整基础上,债务人于2020年10月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债务人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重整阶段,充分衔接利用了预重整期间已有的工作成果,有效节省了程序成本、提升了效率。同时审慎核查关联企业是否具备实质合并或程序合并条件后,对该大型企业集团拯救逐步调整重整思路,确定了不轻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以稳定整个集团运营秩序、尽量降低司法程序成本的原则,尝试母公司及其重点子公司“单体联动式”推进重整的路径,核心企业母公司率先恢复经营和治理能力后,再自主解决其它企业问题;对于大体量债务难以引入外部巨额投资的情况下,着眼内部盘活沉淀资产能力,创新引入信托计划和信托受益权自愿兑换平台,并以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遴选信托公司。同时,合议庭督导管理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充分披露信息和沟通。依托网络技术召开的两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率分别达86.4%和99%;债会后要求管理人持续与债权人保持沟通,仅电话联系就近万次。
2021年10月,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一方面设立信托计划纳入债务人资产,另一方面修复债务人工程主业、恢复造血能力,以达到债权人受偿权益最大化。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出资人组、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一次性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案例四
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大型连锁商超菜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资产分类处置;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蔬永辉)于2013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4.2亿元,其通过下属十四家子公司在全市开设三十二家商超菜场,以经营蔬菜水果、肉蛋禽等生鲜农产品、食品为主。因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形成巨额负债,引发200余件诉讼、执行及仲裁案件,账面负债8亿余元,涉及供应商、职工、出租方、承租方、施工方等债权人2,000余户,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被查封冻结,并出现哄抢货物、集体讨债等严重影响属地治安稳定等情形。2020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上蔬永辉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经调查,债务人名下32家门店尚处于营业状态的共24家,普遍大量拖欠租金水电费,商品严重缺货,随时面临闭店风险。如不尽快集中通盘分类处置,店内资产及附着的租赁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将进一步丧失殆尽,还将引发租赁小摊贩、职工、农民工等群体维稳风险,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上蔬永辉作为核心控制企业,与各家子公司在经营、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益,合议庭依法裁定上蔬永辉等十五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在合议庭指导下,管理人维持保供商超菜场经营,累计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以租赁经营权整体出售为核心分类处置门店;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排500余名职工再就业;通过公开拍卖、线下促销、打包出售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置数十万件商品;共集中清理2,000余户债权人的5.7亿余元债务。经依法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配合,2021年12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在主要财产分配完毕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案。
案例五
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25位债权人债权金额总计为40,054,814.44元。会后,管理人根据诉讼判决结果,核定债权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727,207.94元(其中普通债权27,949,180.02元,劣后债权4,778,027.92元),管理人依法将已核查确认债权编制《无异议债权表》,经书面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2021年9月28日,管理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向全体债权人书面征询结果编制了无异议债权表,请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
案例六
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清算转重整;组合式清偿
【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琴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木制品、纸箱制造加工,建筑材料销售等。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汇琴公司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审理中,法院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7.29亿元,其中担保债权7户、普通债权33户。汇琴公司的主要资产是73幢工业厂房以及2幢住宅,评估价为8.43亿元,另有应收账款1.7亿元。但该73幢工业房产因工业用地属性只能整体处置,如清算拍卖,仅抵押债权人偿债缺口就逾2亿元,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零。然该不动产位于浦东机场附近,占地面积大,仍具重整价值。管理人释明引导债务人申请确定了破产清算转重整。2020年11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清算转重整程序。经公开招募,最大债权人成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制定了“债转股+引入重整资金+组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最大债权人)债转股同时另投入重整资金以清偿其他债权人;制定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解除查封等信用修复计划。2021年5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担保债权人组及税收债权人组全部表决通过,但普通债权人组未表决通过。经持续沟通协商,最终普通债权人组二次表决高比例通过。法院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案例七
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PPR、PE、PVC管材、管件等。2019年2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绍波申请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月9日,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房产上复杂的租赁、转租及占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建立一户一档,规范有序推进清租及财产处置流程,为房产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且妥善避免了众多小商户的群体性纠纷矛盾。2021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终结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八
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共益债式破产重整
【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悦合置业系“悦合国际广场项目”开发商,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82平方米,由于资金链断裂、资产相继被查封,悦合置业难以完成既定的竣工验收、房地产销售等目标,并于2014年5月停工、直至2021年9月29日才复工续建。项目停工后,悦合置业屡次尝试庭外债务重组,并尝试引入多家央企和民企盘活项目,但由于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资产权属不清等多种原因,多次庭外重组均以失败告终,并成为上海地区建筑规模最大的烂尾楼。
管理人进场后,在上海三中院的指导下,积极主动推进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债权人接待、舆情监测、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调查、以及府院联动等各项重整相关工作,并对购房人多次开展维稳和安抚工作。最终在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性购房者优先权、真实购房人、债权人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
案例九
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非诉方式多元化化解纠纷减少诉累、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管理人】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3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系由两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企业法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同圆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3月31日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案审理过程中,无相关主体提出重整、和解申请,根据同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宣告同圆公司破产。2021年9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同圆公司破产程序。该破产清算案,从破产受理到破产终结历时182天,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1.178%。
案例十
上海尚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上海尚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尚兔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1月13日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2月20日,基于尚兔公司股东为尚兔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三中院最终裁定尚兔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本案在债权申报阶段共收到四位债权人共计8笔债权申报,申报总额为人民币300余万元。经过审查发现,其中两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剩余两名债权人系债务人的供应商,所持债权合计人民币近40万元。经过与各债权人的访谈沟通,管理人认为关联方债权人虽然相关债权的有效性并没有明显瑕疵,但关联方确实认可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所以存在主动放弃债权的可能性。同时,虽然管理人没有接管到财产及账簿,但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债务人成立初期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经过大量银行流水信息的整理,管理人进一步发现负责实际经营的股东,可能存在占用债务人财产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信息,管理人以关联方债权人放弃债权为条件,结合各位股东可能出资瑕疵的情况,最终促使债务人股东与供应商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在短时间内完成债务清偿,并由各位债权人放弃债权,撤回破产申请,从而终结了破产程序。
05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十大经典案例
1.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2.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3.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
4.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5.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6.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7.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8.重庆泰利尔压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9.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和解项目【管理人: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10.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管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并采用协调重整进行审理。与此同时,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对该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法院同时指定了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履行管理人职务。
【典型意义】
在力帆系企业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因企施策,针对不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依法请求法院采用协调审理方式进行审理;针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经充分论证后,依法请求法院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法院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解决重大复杂问题。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4000余笔,金额高达627余亿元。重整期间“破产不停产”,安置职工5700余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面向市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协调企业、主要债权人与意向重整投资人就重整投资方案开展了数十余次讨论及谈判,并在谈判成果基础上形成了最终重整投资方案,创新采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联合参与重整的形式,为企业注入大量资金,通过引入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战略投资人,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拯救。
在前述方案的基础上,管理人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反复沟通,与主要金融类债权人进行了近百次的协调会议,在重庆本地与相关债权人集中沟通数十轮,累计接打债权人电话两万余次,前后修订重整计划草案共72稿,形成了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企业、战略投资人、债权人的广泛认可,并在随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高票通过,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债权人、职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创新采用上市公司出资人让渡股权为十家子公司偿债的清偿方式,有效实现了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软着陆”。力帆系企业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安置职工 5700余人,真正做到“破产不停产”,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保留了重庆传统知名的“力帆”品牌,保护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利益,有效避免了力帆股份退市的可能,保障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权益。
案例二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关联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5日,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马化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大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5月29日,大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化工重整申请,并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作为盛马化工的管理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管理人查明盛马化工与其名下的四家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遂申请人民法院对盛马化工及其名下四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裁定盛马化工及名下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在盛马系企业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积极作为,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借助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积极招募投资人,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资源,进而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率。在对待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和出资人上,管理人充分进行利益平衡,对于评估值高于债权本金的融资租赁债权人,管理人通过谈判的方式,以本金为限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一次性赎回融资租赁物,没有将融资租赁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对于税款债权,管理人通过衍生诉讼解决税收问题,将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对于人数众多的社会小股东,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对其进行了现金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小股东的生存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自立案受理到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不超过1年半,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所有债权人。盛马系企业破产重整时间短、效率高,获得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政府及人民法院的一致好评。盛马化工的破产重整,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仅有利于带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也为地方经济创造了可观的财税收入,成为推动遂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案例三
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管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希望公司或债务人)自2014年起陷入经营与财务危机,其开发的“遗爱池”商圈项目于同年12月停工。在江津区政府的支持下,案涉项目部分工程曾恢复施工,但在2015年3月后,案涉项目又因土地、预售商品房被查封等因素再次停工。2016年6月22日,华城希望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6年7月11日,五中院裁定受理华城希望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将该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法院)审理。2016年8月29日,江津区法院经公开竞选后,指定在重庆市一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典型意义】
本案最大的亮点是创新投资人的引入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按照常规的操作模式,一般是先引入投资人,再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传统模式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准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债权人对选定的投资人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充满担忧。管理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整合债权人、政府、投资人以及法院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在重整计划中设定投资人引进的方式,即设定普通债权最低清偿率后,参照资产拍卖模式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依次降低条件进行公开招募。根据本案重整计划规定,管理人起草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及《重整投资人评选办法》,报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在首次发布后便有两家重整投资人成功报名,最终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清偿率、清偿时间等条件择优选定了本案投资人,优质投资人的引入使得本案普通债权实现了100%清偿。
案例四
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8年,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债务人自身生产经营条件完备、行业前景较好,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5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12月4日,该院作出(2018)渝0115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典型意义】
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系重庆地区第一例大型化工企业破产重整案,法律关系庞杂,社会矛盾突出,安全环保责任重大,对区域循环化工经济发展和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案件办理中,管理人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困境拯救功能,深刻认识化工企业的营运规律和核心价值,重整期间让债务人以托管经营方式继续营业,不仅有效解决重整期间职工就业问题,还通过收取托管经营费,给重整提供了资金保障,更重要的是极大保障了化工装置的营运价值,保住了化工企业的核心价值。管理人深刻理解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创新灵活适用法律,建议人民法院将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分离,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相互监督,并取得良好效果。管理人和当地政府建立紧密联动机制,与政府重整工作小组协同高效处理了农民工聚众索薪、职工罢工、费用紧缺、能源供应、税务信用、投资人营商环境调查、股权变更等事宜,并严防安全环保事件发生,实现了重整期间零伤亡、零污染、零处罚和零投诉。此外,依托政府招商引资平台,该案最终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为府院联动模式作出了新的探索。
案例五
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两公司均主要从事房地产行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因此,荧鸿两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荧鸿两公司对初步重整方案的陈述以及大量调查、听证,显示其共同开发的“荧鸿城”房地产项目总规划开发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尚有较大面积未开发土地,已开发部分仅需较小投入即可继续施工并销售。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荧鸿两公司有望引进第三方开发建设,完成续建工程,以获取利润清偿债务,同时破产重整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两企业破产重整,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联合担任管理人。2018年 6月 13日,五中院裁定对两家企业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2018年8月2日,本案顺利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综合表决结果,除担保债权组外,其他债权组均以较高的金额比例和人数比例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0月29日,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两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管理人于2017年11月13日接收人民法院指定当日,即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与政府处置小组成员开会沟通后续工作的开展问题,一同建立工作联络群,以备随时沟通处理破产重整中相关问题。截止一债会召开前,管理人参与府院联动会议据不完全统计已有23余次,三方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破产重整程序中维稳、招商等各项综合性问题。
在具体投资方案的问题上,经过了不断的数据计算机论证。管理人反复计算论证如引进战略投资人所带来的品牌、管理溢价产生的价值,与引入财务投资人单纯提供资金支持所产生的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额问题,最终选择了在本项目中能为债权人剩余最大价值的“借款垫资续建”投资模式。并将该模式具体内容载入重整草案,最终予以裁定通过。该投资模式也在项目重整执行阶段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六
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8日,重庆中冶泊达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荻商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忠荻商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渝0112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中冶泊达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忠荻商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渝0112破9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11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忠荻商业公司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忠荻商业公司破产和解案中,管理人考虑到破产清算常常陷入资产变现周期长、变现价款低、清偿率低等步履维艰的情形,为在破产程序中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提升债务清偿率,管理人积极推动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协助债务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并积极寻求投资人。
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与数十名债权人沟通协调,制定了同类债权不同清偿比例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在市场化化债方式中常见同债不同偿的设置,本案中同类债权不同清偿比例体现了破产制度注重效益的价值取向,以及破产和解程序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程序的全体一致规则要求,从程序正义角度进一步增强了同债不同偿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管理人积极协助股权质押权人准备解除股权质押资料、资产过户登记资料及忠荻商业公司股权转让资料,并协调税务机关降低破产资产交易成本等,和解协议36天即履行完毕,最大程度地提高了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保留了经济运营主体,恢复正常经营。本案的顺利审结与高效履行,充分彰显了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与优势。
案例七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九七九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涉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公司开发的江津区德感滨江新时代楼盘,是集住宅、商业于一体的优质江景房项目,项目总建设面积十万多平方米,可建住宅七万多平方米、可建商业近两万平方米、地下超市七千平方米、地下车位六百余个。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公司因治理结构混乱、资金短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无法按期完工交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而又存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保护其继续经营并挽救其生存的制度。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普遍存在债权人利益平衡难,相关配套政策落地难,意向投资人引进难等困难,民营企业在面对上述困难时问题尤为突出。本案在指定管理人到重整计划通过的98天时间内,通过加强与债权人沟通交流、引进优质投资人及经营团队、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等多手段并行的方式,在妥善处置公司债务问题的同时实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重塑公司竞争力的目标,最终使公司得以存续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九七九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救治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司的成功救治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重庆泰利尔压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管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重庆泰利尔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加工、销售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等范围,注册资本400万,审计账面资产总额40,006,163.69 元,资产大部分处于抵押状态,在册职工100多位,其中30多名残疾人。
债务人因经营遇到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其向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北碚区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7)渝010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7年5月17日以(2017)渝0109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典型意义】
“出售式重整”是指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其在新的企业中能够继续经营,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的清算所得清偿债权人的重整模式,其核心在于主要营业事业的存续,而并非债务人主体的保留。
由于债务人有效资产几乎全部抵押且价值并不高,不足以吸引投资人现金购买,故针对债务人面临的特殊情况,法院与管理人多次研究讨论,并与债权人、债务人及上下游合作伙伴多次沟通,在“出售式重整”的基础上创新制定针对债务人特殊的“出售式重整”方案:首先,市场主体方面,将公司的生产性资产和与其匹配的债务下沉到新设子公司,通过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运行来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并以新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其次,职工方面,将债务人全体职工劳动关系转入新公司,保持职工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并确保满足特殊重组的税务优惠政策;再次,债务承担方面,新公司与债务人对依据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转移到新公司的原抵押资产继续抵押给债权人,保障原抵押权人利益。
通过制定上述“出售式重整”创新运用的方案,不仅解决了职工安置问题,还摆脱基于进入破产程序给债务人和上下游合作伙伴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保留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待遇,保障新设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职工安置、税务处理和供应链延续等方面为生产制造企业的重整运营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例九
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项目
【管理人】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债权人以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者“至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2015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随后指定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9年,法院受理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并于同年12月30日裁定认可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
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是重庆市为数不多的破产重整程序转化为破产和解程序成功的案例,也是合川区第一例破产和解成功的案例。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对破产重整程序向破产和解程序的转换并未明确规定,在充分研判和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法院和管理人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为目的,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至皇公司的成功和解,不仅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还大胆实践了破产程序的相互转换,为破产程序的转换提供了实践样本。同时,本案进一步促进合川区政府和法院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十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管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涉诉较多,被执行案件有二十余件。执行法院查询后发现公司名下财产仅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且已被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为欧特公司的(2019)渝0151执3458号执行案件移送重庆破产法庭进行破产审查。
2020年6月4日,重庆破产法庭立案受理欧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向法庭汇报欧特公司股东有和解的意向。法庭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的和解有一定的基础,遂指导管理人协助欧特公司制定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8月12日法庭裁定欧特公司和解。2020年8月14日,欧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按照和解协议,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从清算状态下的15.3%提高至53%。2020年8月20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认可欧特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资料来源: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