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倪健,(江苏)南通众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秦伟,(江苏)南通众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论文荣获第二届山东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企业破产清算,这是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事实上却是无法回避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的优胜劣汰必将成为一个正常现象,银行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破产债权人”肯定是当定了的。
自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起,银行就忙开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风险的化解,一阵东奔西跑、左冲右突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的手里接过了“接力棒”,众银行虽然获得了喘气的机会,也加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但却放慢了对企业破产清算规律研究和探索的步伐。
近几年,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和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非国有企业的大量破产,笔者又在各类破产案件现场看到银行忙碌的身影——申报债权。作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永远的破产债权人——银行,虽然发生的破产债权笔数越来越多、债权金额越来越大,但在全国破产清算行业的理论和实务活动中,除少数专家学者外,很少看到银行的身影。在专业清算机构与相关银行人员交流后得知,由于银行考核制度、上级领导重视程度各不相同等原因,银行的具体经办人员尽管知道研究破产规律的重要性,但目前也只能“低头赶路、不抬头看路”,在当前的许多破产案件中众银行“各顾利益、各自为阵”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笔者也多次与众多债权银行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风险需要“预警、诊断、化解、控制、处置”等方面经验得到了银行的充分肯定,有关建议也得到了当地银监局认可,专业清算机构有关银行的风险管理讲座、交流成为许多银行的需求。专业清算机构完全可以发展成为银行外部的一个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也逐渐成为各方共识。
2014年9月20日在江苏南通举办的“中国首届清算师培训班暨破产清算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充分肯定了中国清算行业在金融行业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将清算行业视为金融行业、银行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金融环节。
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破产清算行业与银行业的关系进行一次梳理,希望通过引起多方重视,探寻到两者间的关系和规律,实现两者的共同目标。
从风险的视角来看,银行名为经营货币,实为经营风险,只有管控住风险,银行才可能实现经营性盈利。国家银监会也已逐步形成了对银行进行“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的“四早”监管理念,这也与破产清算行业在处理危机企业各阶段的任务完全吻合。
一、企业破产——银行风险处置阶段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银行已处在被动的风险处置阶段,其目标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此时,银行只能依据破产法去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核销坏账损失。
而在此阶段,作为案件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机构对银行债权利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债权申报。
清算机构管理人及时向银行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可保障银行尽早主张债权,防止因逾期申报而导致破产财产分配的损失,也及时提醒银行债权人尽早作出由自身申报债权或由担保人申报债权的选择,同时可提醒银行及时向相关担保人进行主张或对其控制。
2、债权审核。
银行债权金额和性质都需要经过清算管理人的初步审核,这对于银行权利而言至关重要。
借款合同的到期与否、本金的计算、计算利息的截止日和方法的确定、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均与企业非破产情形下有所不同。银行是否有抵押物、是否有担保、抵押优先受偿的次序、抵押权利范围的确定、是否具有一年或六个月内提前清偿、个别清偿情形、是否面临被撤销、银行在破产程序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表决权等因素,对于银行权利的保护十分关键,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差异相关甚大。
3、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权力机构,决定着破产企业未来的走向,直接影响着银行在破产债务人企业中的利益。形式上由法院决定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名单、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内容,实际上具体的工作全由清算管理人操作。银行能否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银行能否影响企业破产的方向,银行尽可能促成破产企业最佳的分配方案等,清算机构与银行的配合十分重要。银行与清算机构有着巨大的合作空间,良好的合作完全可以实现银行较高的受偿率,甚至全额受偿、没有损失,如原本要清算分配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促成重整再生、抵押资产变现值远超抵押值。
4、资产的处置。
银行债权的保全主要来自于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且绝大多数银行都拥有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因此,管理人如何管理、变现好银行的抵押资产对银行而言极为重要。
管理的方法,是简单管理、还是经营性管理,是继续生产、还是完全停产,这对资产的变现价值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变现的方法,是整体变现、分项变现,是按一定的盈利产能变现还是裸卖资产,是积极招商引资、还是简单公告拍卖,不同的方法结果不同。
变现的时间,积极组织变现、消极等待时机、一年内完成变现、几年内完成变现等,都极大地影响着银行的权益。银行与清算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5、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变现后是否能够实现即时分配、破产分配是采用分步实施分配与最终整体分配、抵押优先受偿金额分配时是否或如何分摊变现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银行的利益。
企业破产阶段,银行对清算机构的服务是十分需要的。
二、企业危机——银行风险控制阶段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前,银行正处在出险的边缘阶段,其目标是通过主动的控制措施尽量避免损失。
此时,银行所面临的往往是:债务人企业因无法继续融资而资金链即将断裂或已经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因欠发工资职工停工上访、众多债权人纷纷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法主张债权从而进一步加剧企业危机的扩大、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持续加剧,企业债务危机的全面爆发,走向破产几乎一触即发。
面对企业债务危机,银行往往采取:一是诉讼执行,通过变卖企业财产实现保全,而这条路常常因历时较长、变数太大而难以奏效;二是抽贷保全,借助办理续贷承诺,通过企业短期融资周转,实现收回贷款,但成功率往往不高;三是因当地政府思想工作、企业虚假承诺等原因而作出继续向企业注资,希望通过增加融资挽救企业(实为自我麻痹的幻想,为僵尸输血),实现自身债权的全面收回,扩大风险在所难免;四是通过债权转让实现不良资产的剥离转移。面临企业危机时,与其他债权人一样,银行往往难以做到站在企业大局层面上去科学地分析危机的规律、找到最优的危机解决方案,从而实现避免自身的损失。此时银行其实十分纠结和矛盾,至今难以找到万全之策。
由于专业清算机构长期从事破产清算业务,对于企业危机的处理有着全面的认识、科学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因而其解决企业危机的作用在实务中越来越被大量危机企业、政府、部分银行所重视。清算机构的优势有:
1、有全局观。对处于危机中的企业,清算机构有着十分清晰的全局观分析,从而可以轻松地锁定包括银行在内各债权人在危机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便于银行客观地认清自身在危机旋涡中的定位,为处置危机找到理性的立足点。
2、有诊断力。所有危机企业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趋势,这一点,清算机构十分清楚并有着丰富的企业诊断能力,任何主体(包括政府、债务人企业、债权人)都难以替代清算机构对具体危机企业发展趋势规律的分析。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趋势、企业基础及后劲、经营者的信念和信用、金融环境、内部管理控制、人心向背等非财务因素极大地影响着危机企业的未来。其发展趋势的不同,其相应的解决方案就不同,期间,银行相应的决策和控制措施也应当与之匹配。在分析危机企业发展趋势后,到底是诉、是抽、是投、是转,银行便可轻松找出科学理性的解决方案。
3、有化解办法。在化解危机的过程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银行往往只局限于对债务人本身进行风险的化解,大多采取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率的诉讼执行办法去被动解决,少有通过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化解的思路。而清算机构则不同,可以通过寻找有实力的投资者进行破产前的预重整、通过第三方重组、通过破产前的债务重组谈判、通过债务人股权流转、通过抵押或非抵押资产的直接抵债、通过担保企业的并购、通过危机企业部分产能的持续经营并控制其销售回款、通过不良资产的打包等综合性多渠道的方式,来实现对银行债权的承接、保全、退出目标。
在化解危机过程中,清算机构还有着大量的实务经验和成功案例,在协助银行走出企业危机过程中得到了多数银行及银监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企业险情——银行风险预警阶段
“墨菲定律”说“有可能出错的事情,一定会出错”。同样,清算机构说“是企业,终究要破产的”。
对于银行而言,银行贷款给企业的决策根本没有最为正确的选择,只是通过风险的预警管理来使当初的选择显得正确。
如果说在企业的危机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那在对企业风险的预警过程中则处于主动地位。但综观当前银行系统的风险预警体系,目前银行的预警管理体系是远远不够的:
1、企业所反映的信息与银行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银行处于弱势;
2、银行所依赖的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基本是不真实的,属于“皇帝的新装”;
3、企业向银行提供的其他数据和信息也是无法可靠的,主要是以获得贷款为目标的;
4、银行专职人员主动了解的其他信息也是片面的、不能完整的,顶多只是完成程序上的工作要求,顶多只能默默祈求贷款企业不出险。
真正的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企业是不说的,银行也是难以知道的,这就是利益的博弈。
而作为独立的清算机构在长期的破产清算事务工作发现并总结了许多不为银行所掌握的规律:
1、“祸不单行”。
企业破产的背后往往有着十个以上的错误,而每个错误后面又隐藏着十个以上的错误,企业破产是许多错误的累积和扩大的结果。每个企业的破产都有其必然的规律;
2、经营决策者(以下简称“企业家”)思想动态。
其思想动态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健康与否。即使企业进入衰退期,但在企业成长成熟期形成的企业家良好形象极大地迷惑了多数交易对手,财务报表无法记载其思想动态。银行在预警体系中应当树立企业家“阶段性好人”的概念,不能被其以往的表象所迷惑。
3、企业家对自身的认识是否客观和充分。
企业的成功,企业家创业时的因素固然重要,但要分析其成功的细化因素,如时代机会原因、行情非个人因素、非制度因素造就企业成功的,则这些因素属于偶然因素,特别是银行断然不能将其视为企业成功的必然原因(而企业家往往自认为自身的能力原因)。一旦判断失误则一失足成千古恨,银行也会因此受牵连。
4、企业家的其他因素。
企业家年龄决定了其体力和精力,决定着其对企业发展目标方向、管控力、盈利能力等方面;企业家或其家属是否办理了出国绿卡,也预示着对当前企业的投入的方向和力度;企业家二代交接能否顺利并促成企业的持续发展值得各交易对手警惕;家属制企业特点在该行业还能走多远,大量多元化发展、多渠道兼并收购(即“蛇吞象”)是否是其企业的需求还是其企业家本人的需求,企业家是否已形成了成熟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其对扩大规模、所收购的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消化能力,等等。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风险,也必然波及银行的风险判断。
5、企业内外因素。
企业简陋的内部管控制度、人心不稳,难以流通或虚高的资产总量、自欺欺人或不负责任的资产评估,显性或隐性的民间高利贷对企业的吞噬,政府有关部门只为政绩而不考虑企业实际发展规律的推波助澜或进行僵尸输血的避难行为也对银行产生不小的风险。
在具体个案中,银行对于风险的预警、控制、处置三阶段管控任务,恰恰是清算机构的核心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讲,清算机构可以说是银行业天然的第三方风险管控专家。
四、行业风险——银行风险早发现阶段
竞争的高级境界“立于不败”,而尽早发现风险是王道。如果说清算机构的具体经验只局限于个案的风险掌控,那么整个清算行业对于行业风险的发现、总结和警示,必将有助于银行业的系统风险管控,毕竟“春江水暖鸭先知”。
清算行业也许难以预测未来几年的风险分布,但至少可以知道历年的风险分布。比如:2013年度开始已经进入破产潮的行业有:造船业、钢铁业、LED业、家居卖场、中小房地产企业:航运业、信托业、第三方理财、PE、团购、光伏、玻璃等行业,近两年已经进入破产或准备全面登场破产舞台的各类僵尸企业等,银行可通过清算行业的提前警示,在对企业进行贷款前就可实现对不同行业企业的风险早发现。
五、银行业与破产清算行业的合作前景展望
至少从目前看来,两者间具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1、建立全国性的企业破产指数。从时间上可分历年走势、季度指数、月度指数;从地域上可分省级、市级、县级指数;从行业上也可分成各行业的分类指数,从而科学地指导各级、各地银行应对风险。
2、分析破产风险的原因。与清算行业积极开展各类实务交流会议或培训,通过分析各类企业的破产原因,调整银行业务方向,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3、共同参与破产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与清算行业一起参与现有《企业破产法》框架下的破产清算的实务与理论研讨,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法》研讨等活动,在提高银行业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增强对银行利益的保护。
4、采购破产清算行业或清算机构的第三方服务。通过与清算行业及清算机构的合作,利用清算行业协会和清算机构专业的力量和丰富的经验,弥补银行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银行在企业危机、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于银行权利的保护。(如企业诊断、风险预警等监管业务外包,贷款风险咨询,推荐破产管理人,委托破产申请、委托债权申报主张,风险资产托管,破产前预重组重整,不良资产招商引资,等等)
5、进一步丰富完善银行风险管控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两者的合作和研发,清算行业及机构完全可以为银行业风险管控的评价控制指标体系,提供更为全面、客观和科学的各类指标,极大丰富各类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指标标准值,总结创设更为分明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及相关标准值。从而实现在既要金融创新又要防范风险的新形势下,为银行业建立完善与时俱进的风险“防火墙”体系作出专业的贡献。
6、为商业银行的破产防范和破产实务早作准备。在去年刚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呼声很高、即将推出的形势下,利用清算行业及机构的专业力量,为防范及避免银行破产、妥善处理社会群体矛盾、依法专业处理银行破产事务等作好专业力量的准备,也是银行业必须面临的迫切需求。
7、同样,清算行业也需要银行业的合作。通过合作不断壮大自身的力量,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也能不断地为银行业作出专业的贡献。
可以说,银行业与清算行业有着相互依靠、相互支持的天然关系。
以上仅仅是笔者有限的认识,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能够引起银行业界专家和领导的重视。如果能够实现两者的合作,必将对双方的未来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也必将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