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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意思自治机构。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讨论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的可行性。由于和解协议的内容与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债权人会对和解协议的达成采取慎重的态度。因而为了争取债权人会议同意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充分考虑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同,只有两方面的利益冲突,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矛盾,股东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没有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是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在工作程序上,债权人会议议决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形成一个初步的意见,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既要最大限度地代表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少数债权人左右决议内容,同时又要防止占债权额较大比例的一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通常各国法律会在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人数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多数国家规定和解协议草案应有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半数或者2/3以上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我国也遵循这一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个必备条件是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这意味着相应的衡量标准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人数,而不是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的人数,也不是参与投票的债权人的人数。这对那些对和解协议投反对票的被动债权人也具有效力。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的债权人,或者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第二个必备条件是对和解协议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已确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这一条件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占债权额较大比例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和解协议不能成立。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是指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债权清册上记载的债权总额中,减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后余下的债权额。如果担保债权的数额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其超出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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