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94号
申请人:康才杰
被申请人:深圳市傲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油联路12 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83339U。
法定代表人:王鹏翔。
经申请人康才杰同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粤0309执389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傲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天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傲天下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9]11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傲天下公司应当支付给康才杰绩效工资人民币24365元。因傲天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才杰向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华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9执3891号。经龙华法院查证,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924.31元,除此以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以傲天下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3442396.65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经龙华法院执行程序发现,上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鹏翔,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才杰对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龙华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傲天下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康才杰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傲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