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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读】破产中的加密货币与破产财产

引言

“加密寒冬”(crypto winter)之下,加密货币经纪公司旅行者数字有限公司(Voyager Digital Ltd.)和加密货币贷方公司摄氏网络有限公司(Celsius Network Ltd.)于2022年7月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交了第11章重整申请,法院随即冻结了公司账户上的加密货币资产。这两起案件引起了被冻结资产投资者的关注,也在美国法律界掀起了讨论的热潮。


这篇文章引用大量美国国内外可供参考的案例资料,介绍了美国国内民事法庭等机关对加密币性质的看法和外国破产法院有关加密币的裁判观点,准确指出了将影响美国破产法院裁判的关键因素:交易条款是否能表明信托关系以及交易所是否具有访问加密币的独家控制权。

作者简介

萨缪尔 P. 赫石

(Samuel P. Hershey)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纽约办公室的诉讼合伙人,对于破产重组案件有着丰富执业经验。曾为赫兹公司、美国童子军、瑞士港加油有限公司等公司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

凯瑟琳·萨瑟兰-史密斯

(Kathryn Sutherland-Smith)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的律师,执业领域包括第11章重整案件、跨境重组和不良投资。曾获维多利亚州破产和重组2017年度“年轻枪手”等荣誉。

Samuel P. Hershey & Kathryn Sutherland-Smith, Two Sides of the Same Coin? Cryptoassets and Estate Property in Bankruptcy,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Journal, Aug.2022, 18-19+42.






一、研究背景






作为普通法国家,虽然加密货币在美国破产法院中并不罕见,但先例提供的指引仅限于允许债务人保存加密货币交易记录,以及认定加密币挖矿设备和数据中心的价值,并不涉及加密货币的性质及归属问题。美国的监管机构和民事法庭则曾将加密货币作为证券、商品(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货币(虚拟货币)等,但这也不足以解决破产法院面临的问题,所以美国国内并没有可供直接参考的先例。


实体法上, 《美国破产法典》缺乏有关加密货币的内容,《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规定的则是关于经纪自营商破产的内容,也无法为美国破产法院提供指引。


而加密货币的性质将决定许多重要的程序问题,包括欺诈性转移中的加密货币是否返还、加密货币如何估值等问题。破产法院此次的判决将成为指引这些问题的先例。


此外,两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巨大,牵涉无数投资者,不少投资者甚至将自己毕生积蓄全部用来投资加密货币,如果法院将这些加密货币认定为破产财产,那么很可能意味着大量普通人也将走向破产。






二、加密货币的性质及归属






确认破产财产,首先要确认这一资产是不是债务人在破产前可以拥有的资产。在这里就包括两个问题:加密货币是不是财产,以及加密货币是不是归破产债务人所有。这些案件中,加密货币一般会被认定为财产,但其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则更为复杂。


新西兰破产法院受理的Cryptopia破产清算一案[1]中,法院认定加密货币属于财产,系由交易所受托管理,但并非破产财产。因为法院认为其中的条款如“每位用户账户上的加密货币由我们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明示的形式阐述了信托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认定Cryptopia对用户钱包中的加密货币具有有效控制,并且用户的加密货币与交易所的加密资产混合在一起,但法院同时关注到平台的使用条款明示约定了信托关系。这表明,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条款内容及交易的具体情形。


英属维尔京群岛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受理的Torque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与新西兰案不同。Torque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个人钱包和交易钱包两种类型不同的数字钱包。个人钱包是由Torque提供托管服务的平台,用户可以交易、存取各种加密货币。而交易钱包则用于与其他交易所进行交易,平台为交易钱包用户提供定制服务。Torque平台拥有控制交易钱包的独家密钥。

法院最终基于交易所对加密货币的控制程度区别作出了不同判决:交易钱包账户中的加密货币,因为由交易所独占控制访问密钥,法院认定其属于破产财产;而个人钱包中的加密货币,虽然密钥仍然由交易所生成,但是用户同样持有密钥,法院认定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应当解除冻结,返还给用户。


这一裁决表明,法院认为,Torque平台是否独占地掌握访问加密币账户的密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是否享有对加密货币的所有权。


这两案中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相似,甚至新西兰案中,交易所对加密货币具有高度控制权,且其资产与用户的加密币高度混同,但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这似乎说明能否直接认定信托关系更为重要。






三、结论与美国破产法院的选择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破产财产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及财产权利。就像上述外国案件裁判一样,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条款的内容将在确定加密货币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中起到关键作用。


若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条款明确表明该平台是加密资产的托管人或受托人,那么这属于明示信托。若交易所的条款没有明示,法院可以推定存在其他形式的信托,例如基于各方真实意图形成的结果推定存在信托关系,或者为防止平台不当得利而在双方之间拟制信托关系。


若交易所的条款对其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性质模棱两可,或者保持缄默,那么对加密货币能够独占地行使控制权的交易所更可能将这些加密资产作为破产财产。

后记

据悉,专门针对加密货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修正案起草工作正接近尾声,加密货币将被纳入到《美国统一商法典》下的新抵押品类中,那么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8篇关于证券中间人与证券权利人关系进行调整[3]。《美国统一商法典》第8.503条中明了金融资所有权,即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资产并不是属于证券中间人的财产。第8.511条也规定了担保权益人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证券权利人。若该修正最终得到通过,那么加密货币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就将更加明确,加密货币上设置担保权益后破产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也将被明确规定。这与本文优先确认用户与交易所之间是否存在信托关系,进而判断加密货币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观点一致。

目前旅行者数字有限公司和摄氏网络有限公司案件仍在处理中,我们期待见证加密货币破产案先例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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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Ruscoe v. Cryptopia Ltd. (in Liquidation), CIV-2019-409-000544 [2020] NZHC 728 (Gendall, J.) .


[2]Philip Smith and Jason Kardachi (in their capacity as joint liquidators) v. Torque Group Holdings Limited,BVIHC (COM) 0031 OF 2021.


[3]Proskauer, The Other Side of The Coin: Cryptocurrency Assets in Bankruptcy, Proskauer Insights(July 15, 2022),

https://www.proskauer.com/alert/the-other-side-of-the-coin-cryptocurrency-assets-in-bankruptcy

- Proskauer Rose LLP.


责任编辑:郭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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