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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案例 | 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5691号“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与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

无异议债权裁定;程序性效力;实体性效力;破产债权确认;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出具的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进行解决。

【案件事实】

天艺景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天艺景观公司对玉宏房地产公司的1674848.47元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2.玉宏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7日,天艺景观公司起诉玉宏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玉宏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634700元及利息暂计296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3月11日,一审法院做出(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一、玉宏房地产公司确认结欠天艺景观公司工程款1634700元,玉宏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天艺景观公司150万元。二、天艺景观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玉宏房地产公司至期不付的,则天艺景观公司有权就16347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347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889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9元,由天艺景观公司自愿负担。

2016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做出(2016)苏0509民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玉宏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

2017年3月8日,一审法院做出(2016)苏0509民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确认钮晓云等140位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其中,天艺景观公司的1674848.47元为普通债权。后该裁定书由管理人邮寄给天艺景观公司,并由天艺景观公司工作人员签收。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做出的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具有既判力,依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权就裁定书所确认的内容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出具的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进行解决。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确认债权表的裁定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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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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