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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金华义乌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张洪军||“休克”企业资产处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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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近年来,随着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结构的变化调整,产业政策的转型升级,各地出现了一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由于资金链断裂,或者由于法定代表人跑路,或者由于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已经或即将停产,这些休克企业,由于存在银行借贷涉及周围担保圈企业的生死存亡,有的还存在社会集资,稍有不慎,容易形成上访事件,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针对当前的情况,如何拯救休克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处理银企矛盾、保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如何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置或盘活资产,本文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休克”企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这类企业资产的处置,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银行的债权、社会集资债权、企业职工工资保险、集资欠账、股东利益、担保人的担保债权等等。如果不能依法依规处理,就难以做到有效、公平、公正,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处置资产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公司法》、《破产法》、《民诉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公司章程、借贷合同、借款协议、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企业内部和对外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这都是必须遵守和考虑的。

市场化原则。在资产重组或重整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以实现区域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实现企业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根本,在选择主体、价格、方式方法等主要方面,坚持充分协商、互惠共赢,杜绝拉郎配,本着市场主导与合法合规的原则,既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应有的调控作用;既要实现法治效果,又要达到社会效果最大化,是处理这类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休克”企业资产处置的方式方法

一、企业重组

对于因为资金链断裂,但产品有市场、能够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资源优势,通过出台帮扶政策,协调银监局、银行等给予企业信贷额度,帮助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手段,指导企业通过重组渡过难关。重组又分为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债转股也是重组的一种方式,企业债务众多甚至已资不抵债,单纯地拍卖企业资产或进行破产,债权人利益将严重受损,甚至清偿为零。对于虽资金链断裂,但资产与债务差距不甚悬殊、企业产品和项目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债权人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政府可以引导和帮助双方债权变股权,债权人转化成股东,将原有负债转为企业资产,降低了企业负债比和财务成本,以企业将来的盈利回报债权。

二、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企业利用破产程序的优势获得重生的一项法律保障手段。破产是手段,重整是目的,该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有希望再生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从而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的优势:一是通过破产立案,使所有债权人无法起诉查封冻结资产,已经起诉或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一律停止,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使我们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整顿重组。二是迫使银行等债权人缩减债务,在债权人不能达成缩减债务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出台缩减方案,通过法院强制力落实整顿或重组方案。实践证明,不进入破产程序,重组往往难以进行。三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决策权不再由股东掌控,而由债权人掌控。而债权人是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具体的管理,政府可通过法院和管理人实现意图,政府的管控加强了。四是政府由直接向企业控制人和债权人施加影响变为通过法院或管理人施加影响,政府超脱了,利害关系人的矛盾由政府引向法院和管理人,也就是引向了司法轨道。

这几年,山东高青县委、县政府强力推进破产重整,利用破产重整的法律强制力,能重整的通过重整使企业轻装上阵,焕发出活力;不能重整的坚决进入破产清算,让落后产能退出市场,通过拍卖土地引进新的项目,盘活了闲置土地资源,调整了产业结构,理顺了金融环境,保障了民生,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三、破产清算

对于无法进行破产重整,拯救无望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充分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资产处置的公开、透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首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对职工、对民间融资、对国家税收、对银行,都有一个公平、合法、合理的交代。优化了金融环境,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职工利益,解脱了企业股东的包袱,最终使严重资不抵债且挽救无望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的企业,适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借助法律手段,通过破产管理人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定程序登记清理债权债务、评估审计资产、拍卖、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对于有些企业,由于企业资产良好、有后续盈利能力,尤其社会集资数额大、涉及担保企业多,适宜重组或破产重整,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哪种方式,市场化的商业方式也好,法制化的破产重整清算方式也好,都要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手续来保证它的有效性,才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考验。

在当前社会环境与管理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无可替代,政府的组织、协调、沟通、监督、资源配置、政策扶持、司法协助等都是促成任何方式成功的保障。但是,政府不能越位,不能拉郎配,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政府的职责应定位为组织、协调、监督、扶持、协助等,引导企业走向市场化或法制化轨道。政府通过引导和帮助企业资产重组重整、破产清算实现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资产处置的决策者和受益者,应正确决策,大胆选择,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则,该放弃的勇于放弃,该重生的顽强重生,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作者】崔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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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洪军律师,199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并购重组、公司破产清算 、风险投资论证、婚姻家庭等。担任多家义乌市龙头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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