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集资的三种性质,引出了三种处理方式。按民事方式解决的,许多债务达到近百亿的企业重整成功,企业恢复生产。按刑事处分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结果都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
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是不是中国的“庞氏骗局”?柯达之类的企业可以“破产保护”,可中国民营企业为何只能“破产坐牢”或跑路甚至自杀?金融垄断是不是中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悲剧?如果民间金融阳光化,立人集团这样的企业会不会倒?民间金融的出路在哪里?近来民间借贷案层出不穷,怎样才能使悲剧不再重演?
2012年3月22日,《浙商》杂志邀请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副教授唐吉平、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钧等专家与企业家,就立人民间借贷事件召开小型座谈会,以下为嘉宾观点: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
让破产法成为企业重生法
——民间金融风险成因与出路
2011年下半年出现的沿海地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家出走、自杀、被绑架,企业连续出现破产、倒闭潮。民间金融风险一直存在:丽水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东阳吴英案、安徽兴邦集团公司吴尚澧案、华伦控股公司破产重整案……只是去年经济不景气,集中迸发出来。
而此次,浙江刚曝光的温州泰顺立人集团案,债务22亿元,总额还在统计增加,当地政府也在寻求民事方式解决,董事长被监视居住,政府接盘处理。中国民营企业的金融风险,已经进入集中迸发期,亟需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研究对策,及时稳妥治理。
金融垄断的蝴蝶效应
上述情况与我们金融宏观调控的蝴蝶效应到此时集中显现有关。
2009年,国家开始宏观调控,连续提高银行准备金率,银行回吸存款,对房地产采取“搞死”的组合拳。一是土地抵押贷款停办;二是用计划经济手段干预市场,不准卖二套房;三是加征房产交易税。加上股市的政策性调控、矿业的安全性调控和环保性调控,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绝境。政府4万亿元投放时,民企受益很少。而宏观收缩时,民企首当其冲。国企向银行贷款出现坏账,其消化方式,是政府和银行埋单,作坏账处理;而民企向民间高利借款的消化方式,则用刑事手段打击平息民愤。
银行的逐利特征,使之往往在危机到来时成为加剧危机的重要一环。同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导致借贷合同双方的地位实际上是无法平等的,优势和要约权都在银行一方。因此利率、贷期、抵押、担保条款,基本上都是银行说了算。只有接受银行的条件和期限才能够得到货款。
我们诉讼中能够发现大量的问题。比如以转债为名的骗贷。银根收紧,银行怕钱拿不回来,就哄老板去民间借贷,借了先还给我,然后我再贷给你。民企就向民间借周转资金,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变卦就不放贷了。很多民间的高利贷就是这样套进去的。
如果贷款不还,银行就会起诉,将企业结算账户和低估抵押物查封。而起诉查封往往导致其他债权人担保人恐慌一起逼债,加剧企业的资金危机。
由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观念的长期影响,中国的司法环境每天都在加深民企的不安全感。中国实用主义施政方案,或短期政绩观,引导民企追逐短期利益。中国民营企业都在追求短期暴利产业,投机性产业。这些产业靠流动资金支撑。很多民营企业靠循环负债经营。很多企业只有靠土地囤积增值赚钱,逐利性的盲目扩张,没有生产性企业的稳定和长期经营观念。这种经营理念进一步导致产值的虚增。在银行抽紧环境下,这种高负债资本运作型企业往往不堪一击。
民间高利贷是最原始古老的融资方式。其信誉往往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直接交易,连锁蔓延,并且没有银行信誉和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后往往连合同和账册都没有。
银行要为大量沉淀资金找安全的贷款去向。投向谁呢?一些干部。因为干部收入稳定,有房产,有职务,所以银行给他们搞小额授信贷款。干部也巴不得,四厘五厘的利息借来,再贷给那些民营企业,三五分利则是合法的利息。一旦银行收紧银根、企业发生危机,这些人最早得到消息,他就通过自己的权力和关系逼债,把自己的本钱先拿走,高利息也收回。企业没有钱还,他就让企业用更高的利息向社会集资还给他。所以企业一旦倒闭,最终损失的往往是末梢的大批老百姓。这些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而老百姓最终拿不回钱就闹事,政府为维稳就把企业主抓起来。一抓人,企业资产就严重缩水。客观归罪就是无力还债还借钱,定性集资诈骗就可以判死刑。
出路何在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行为,有三种性质。司法机关按民事和刑事两个渠道在处理调整。
一是民事的,民间合法借贷。后期处理按民事方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金融程序为侵害对象,不侵占财产,刑罚最高十年。针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也是刑事的,定“集资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财产为侵害对象,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客观归罪”是当前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的严重问题。即不看主观故意,不看资金去向是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只要有巨额损失还不了,就定性为诈骗犯罪。现在大量的错案,就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
分析了民间金融危机的成因,我们再来思考一下出路何在。
首先要思考的是政府的责任。
第一,宏观经济要有规划稳妥地进行调控。不能硬着陆不断。不能靠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功能。防止调控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造成了硬伤。
第二,关于政府的监控金融秩序和预警功能。民间金融行为到什么程度才是应当由政府干预的?最高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追究标准:个人集资个人30户,单位150户以上;从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三,关于政府对民企介入的界限。不能将民营企业作为国企一样随时接管,以维稳需要强行处置民企财产,侵犯自主的经营权和私有财产的处分权。
第四,政府不能违法处分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民间金融集资的三种性质,引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导致了三种结果。按民事方式解决的,许多债务达到近百亿的企业,如浙江的江龙控股、华联三鑫四家企业136亿重整成功,企业恢复生产。按刑事处分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结果都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一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判,一种就定为集资诈骗罪判死刑。其实这两种行为在行为特征和性质上都很难区分,关键是看维稳的需要和政府、法院的处理思路。
处理这类案件,《企业破产法》的运用非常重要。破产法也是企业重生法。他是用民事的方式,停止法院的诉讼和多家查封,登记合法债权,追回应收财产,剥离不合理高利贷利息,进行债转股重整,用债权人大家达成和解,按比例清偿或者挂账停息延缓归还,盘活沉淀资产,从而救活企业的一种方式。其好处是政府可以从群体性事件中解脱出来,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各项债权债务处理事项进行协商和表决,以法院司法权裁定确认这种和解和表决的效力,用司法权固定协商的结果。这是一种代价最少,损失最少,最能够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唐吉平
民间借贷危机,导火索是实业投资暴利终结
温州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活动。从其运作方式看不具有现代金融(包括股权或债权债务融资)的基本特征。现在很多的民间借贷,从形式上更类似于优先股权的投资。我想要提醒民间放贷人的是,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如果从事的是类似于股权投资型的借贷活动,就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背后潜伏着的危机。
立人集团这一事件爆发后,有声音指责政府不作为,亦有说法称银行需更多地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考虑到投资中间的风险控制,从操作层面上看,不如鼓励拥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参与成熟而规范的投资活动。这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这也应该是民间金融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委托更专业的人士去从事专业化的投资。
从目前来看,民间借贷屡屡掀起风波,主要是因为目前大的经济环境正在面临转变拐点。
过去20年来,浙江的民营企业家们面临的是一路高歌猛进的市场环境,只要有钱、有胆识去投资,无论房地产、矿产等产业都能实现不菲的利润回报。而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内的传统产业总体走向下行曲线,曾经高速粗放的增长方式已经改变,大部分企业无法通过实业实现高额利润。新兴产业或许是利润增长点,但同样伴随着高风险。这样一来,原来的债务人自然负担不起民间借贷产生的高息,资金链一紧张,就容易崩盘。因此立人这样的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有其客观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认为民间金融阳光化就能避免类似于立人集团的企业不倒下,是不完全的。因行业大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不景气,该倒还是会倒。
如果“阳光化”是从债务人借贷情况公开化、透明化的角度考虑,倒有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起到一定影响。民间放贷人有条件清楚了解借贷人的负债状况、企业运营情况,会帮助其评估投资风险,做更理性的投资。但从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做到这点暂时有很大的难度。
谈到金融垄断,我认为是言过其实,而企业常常说贷款难,那是由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安全性原则决定的。
近年来,金融环境较过去已宽松不少,特别是银行业相对于企业的垄断地位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来看看目前国内银行业的构成,除了5大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无数家城市商业银行,再加上各种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
最多是央行实施紧缩货币政策、市场银根紧张时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偏于强势,但央行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市场银根充裕时则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会偏于弱势。
至于银行放贷问题,要知道银行的信贷资金是源于公众存款,它必须首先保证本金的安全回收,哪怕利息和利润低一点也没关系。因此在对企业放贷问题上,银行是谨慎、而且必须是谨慎的。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包括温州)爆发的民间集资崩盘案件,已经给当地政府维持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压力。要是有商业银行因为放贷风险而倒闭,那可是不管哪一级政府都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社会压力。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钧
民间借贷是一种艰辛的创业方式
温州立人集团的倒塌只是温州民间融资现象的一个缩影。只要大的投融资环境不变,民间借贷危机就一定会选择薄弱环节爆发,企业更是无路可寻。民间融资为什么能广泛流行?这要挖一挖温州民间经济是怎样一个发展脉络。
温州最初只是一个临近海边的小渔村,生存环境恶劣,村民非常贫困。改革开放后,不少在企事业单位上班的温州人,都开始了第二职业,白天在单位上班,下了班去摆地摊或者兼职给别人打工。同时,温州人也开始走出小渔村,把生意做到全国各地。当原始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温州人不再靠出卖苦力,而是开始了“钱生钱”的游戏,这也没错,是资本的原始动力。
现在温州人到各地投资的资金相当大部分来自民间,而温州人也都习惯了这种融资方式。虽然,不少在外投资项目的温州人很多都是农民转型的,文化水平不高,也缺乏资金,但他们只要听说有达成项目合作意向的可能,几天时间便能从亲戚朋友那里融到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赚钱了他们就按投资比例把钱分给债权人,而尝到甜头的债权人,之后会出借更多资金;项目亏了温州人也会如实告知,并表示以后有钱一定归还欠款。
我倒这样思考,民间借贷不全是骗局,而是民营企业家在有限投融资条件下的艰辛创业。一个靠打渔求生的农民,能通过哪些途径赚得几十亿元?一个毗邻海边贫穷的小渔村,能凭借什么使经济快速腾飞?面对国内十分滞后的金融融资,要想获得正常途径融资去赚钱,对草根出生的温州人,几乎没可能,民间融资是创业者获取发展资金的最快途径,有时甚至是唯一途径。
小企业融资困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后,银行怕在企业破产后无法收回贷款,产生坏账,导致现在一些银行只要风闻企业出现状况,就通过各种方式将之前贷给中小企业的资金再重新收回。
但长此以往,这种粗放、不规范的融资方式一定会爆发危机,会有更多人受伤害。只不过,早期进入做投资的可能已经赚够了钱,危机来了也不会过于担心。资产有几亿元的人,哪怕现在投资损失几千万元也可以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