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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摘要: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资产进行管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企业扮演着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双重角色。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管理人在做好接收债权申报的同时,更要做好对外债权的清收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充实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实践中,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之后的审查与确认工作和对外债权清收工作都存在大量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番梳理,并结合实务经验,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以期对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债权申报 审查    债务清收 对策

    一、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其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及有关证据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提出要求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行为。

    债权申报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

    2.债权申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债权申报期限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法院酌定的原则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该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依法发布的公告中予以公布。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接收债权申报的机关

    接收债权申报并负责登记的机关为管理人。《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文书和材料:

    1.依照管理人要求填写的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是表明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说明其享有的债权数额、形成、性质、有无连带和担保、申报债权的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问题的说明性文件。

    2.债权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证明债权及有关申报内容的成立,包括合同,收、付款(货)凭证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补正,法院对其申报不予登记,债权人应自行承担不举证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该债权证明在形式上支持债权人的申报即可。至于债权证明是否成立,还需等待管理人的审核。

    3.身份证明。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便法院确定其是否是合格的债权人。


    (五)债权登记及初步审查

    《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以管理人作为法定的接收债权申报的机关,应首先做好债权申报登记工作,管理人作债权登记时应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区分债权的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单独登记造册。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自行调查并列出清单向职工公示。

    管理人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不能机械的登记,而应做好初步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看申报人是否具有债权人的资格,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债权是否真实,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与该债权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材料不齐全、不真实,应告知其补充提供真实齐全的证明材料,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予登记,并注明超过诉讼时效的事项。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申报人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应注意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范围,特别是有无表决权。

    (六)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1

    《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其性质如何,数额多少,是否有表决权等,均不能以债权人的申报为准,而必须先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如果债权申报人的破产债权人资格没有被认定或破产债权没有被认定,该申报人能否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笔者个人认为,即使管理人经初步审查没有认定破产债权人资格或没有认定破产债权,债权申报人仍然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因是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仅仅是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初始阶段,债权表记载的事项还要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管理人在此具有的审查权仅仅是初步审查,其审查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管理人应编制债权表提交法院备案,同时置备于管理人办公场所,以备债权人审阅,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由管理人将调查结果提交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的同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次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但债权人中有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产生异议的,该如何处理?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照民事程序进行。不过,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又产生一个问题:当事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新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个人认为,两年的期限是指普通的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在破产案件中不能适用,原因是期限太长,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将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呢?最近,笔者担任管理人成员的《河南雪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中,我们当场向各债权人发放《债权人会议意见表》,债权人可于当场或会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就提出的异议给予回复。另外,管理人还向在债权审查过程中有疑问的债权人寄送《债权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请其对有关问题予以详细批露,提供有效证据。之后,管理人再根据各债权人的回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举上述案例是想说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权利人正常救济的同时,还应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


    二、债务清收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的概念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事务后,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债权、存在多少对外债权、债权分布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对经过核实、筛选的对外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展开追收的统称,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加强对外债权清收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充实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破产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混乱,对外债权分散,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管理人发出的《清偿债务通知书》,有的被邮局退回,有的答复没有该笔欠债,与该企业无业务往来,还有的说已经偿还破产企业但没给出具发票等等。类似这样由于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善、债权证据缺乏,人员变化大,财务也不健全,往往因债权分散,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举证工作量极大,追债成本高等,导致对外债权清收工作难度很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收回数额极为有限。因此,加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的对策建议

    1.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开始,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

    为了有利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进行恶意逃债的情形,以提高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的效率,应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开始,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特别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案件。此时,由于债务人希望法院尽快作出受理的裁定,因此比进入破产程序后提交文件的积极性高,可以减少日后对外债权清收工作的难度,提高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的效率。

    《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对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除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外,债务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提交与对外债权清收相关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基本义务之一。


    2.管理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方案

    (1)管理人应做好债权清收的准备工作

    评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真实性是进行清收工作的前提,债权不是真实存在,清收工作的进行就毫无意义。有的企业还出现债务人名称不全,只有名称中间的几个字,这就要求管理人查清楚到底是哪家单位,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详细资料。如果没弄清楚这些问题,就冒然发《清偿债务通知书》,可能导致大量信件被退回、不被理会或回复说没有业务往来等情况,最后致使连发信件的邮资都收不回来。

    (2)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难度进行评估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在清理债权时,可以按照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将债权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措施。

     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可将债权分为以下三类:(1)优质债权(2)不良债权(3)流失债权,对于优质债权,应该全力追收,力求完全实现债权;对于不良债权,应参照优质债权的清收办法,尽量予以追收;而对于流失债权,可以考虑主动放弃,从而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

    (3)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金额进行评估

    除了对追收难度进行评估以外,还可以按照债权金额的大小,对债权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债权金额的大小,可将债权分为以下两类:(1)大额债权;(2)小额债权。大额债权一般情况下价值较大,债务人较为集中,清收的针对性较强。对于这部分债权,毫无疑问应竭尽所能予以追收。对于大额债权,即使凭证不足、或者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异议,破产管理人也应当尽力清收。小额债权的追收,为避免出现追收得到的数额太小,甚至不足以弥补差旅费的情况,应事先作出筛选,着重考虑距离因素,路程较近的应该尽力追收,路程较远的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后予以放弃,从而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

    (四)对于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异议,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破产管理人在清收债权的过程中,债务人往往会以债务不存在、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等,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其中,以主张债务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比较普遍,大多债权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院保护,不能强制执行。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等于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破产管理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破产企业管理债权不善,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

    应该说,由于破产企业自身的经营不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债权超过5年、甚至10年无人问津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难以再通过人民法院来实现债权。那么,对这些债权是否就要一概放弃、不予理会呢?

    首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只是该债权的实现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权利的救济不能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仍然是真实合法存在的债权。有的债务人,在收到《债务清偿通知书》后,是有可能重新履行的。 再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额比较大,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就更应当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追收。随着整个社会的诚信档案不断完善,赖账的企业将会被媒体曝光,欠债不还对任何一个企业的形象而言都是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是不良债权或小额债权,应看有无追收的必要,如确无必要应予以放弃。

    2.破产企业故意拖延追收,恶意破产逃债,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

    实践中,大多企业破产逃债时,采取的手段就是在破产申请前,故意放弃或拖延追收对外债权,导致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追回,致使债权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破产企业和相对人恶意通谋,而对方不还或起诉支付不起诉讼费、律师费等假象,可以通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减少破产企业故意制造假象,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不受法院保护的情况。

    如果破产企业故意拖延追收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破产企业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充分运用诉讼手段,最大限度追回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成功实现债权。

    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债权,有利于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明确债权债务,及时执行债务人财产,但同时也意味着破产管理人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综合考量债权的信用等级、金额大小、诉讼所需花费的时间、证据的充分程度、败诉的风险高低等因素,有选择的展开诉讼。

 

【注】李军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合伙人律师。

            朱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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