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93号之五
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孙程旭,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1月12日,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管理人以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沃特玛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止沃特玛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沃特玛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沃特玛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30日,注册资本为133691.304781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现股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黄子廷申请沃特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沃特玛公司管理人。2020年7月2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深圳博安紫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沃特玛公司重整。2021年1月22日,本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2日,沃特玛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沃特玛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一次表决。经表决,《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仅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未获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表决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未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2021年8月23日,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表决,仍未获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也未获通过,即《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截至2020年12月15日,沃特玛公司共有53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5016319603.38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402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8837387511.62元,其中2家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额为136073588.32元,10家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921430240.28元,1家税款债权,金额为1567元,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对沃特玛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财务清查,截至2019年11月7日, 沃特玛公司资产总额为2934139426.72元,负债总额为17408033207.85元,所有者权益为-14473893781.13元。沃特玛公司现在主要资产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的工业用地、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电池、车辆、知识产权、股权和应收账款等, 该些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013838493.23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沃特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获得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终止重整程序条件。 依据管理人对沃特玛公司资产负债的财务清查结果,可以认定沃特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红(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