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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 |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沪高法〔2021〕75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9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高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持续推进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浦东新区加快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2021)最高法民他366号],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上海法院审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跨境破产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四)当事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跨境破产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上海市辖区内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

(四)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涉金融衍生诉讼案件。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案件;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海事纠纷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四、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五、涉劳动争议衍生诉讼案件按沪高法〔2020〕5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与破产的衍生诉讼,也可在其他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

八、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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