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曾经被国有企业委派担任其投资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后经公司同意离职,公司出具了不再担任法人代表的文件,但公司又没办理法人代表变更。几年后,这家合资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并已注销了工商登记等,但因资不抵债无力缴纳欠税,税务机关不给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其企业被税务机关列入了黑名单,我作为名义上的法人代表而受到了牵连,自己的企业(我是法人代表)也无法办理税务相关业务,请问我该如何办?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的大股东(国有企业)有无清偿欠税的责任和其它责任?谢谢!
基本判断及建议:
你好!你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税务部门删除你的名字,如果税务部门不删除,不让真正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上去,你可以起诉税务部门。
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也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是依法被撤消;二是解散;三是依法宣告破产;四是其他原因。所以,企业仅更换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而整个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并没有终止,其民事责任就没有结束,其纳税主体地位就没有改变,企业在原法人代表负责经营期间所欠缴的税款仍由该企业负担,新的法人代表没有理由拒绝缴纳。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2014-11-28 00:01
为了表达感谢,咨询人向王远洋法务咨询师发送了感谢信
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