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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实务

 

作者|法小宝

出品|破产重组法务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实务

【按语】

当今随着破产法适用日益普遍,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也在成正比例增加。在职业化水平不高,以及破产案件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会遇到各种矛盾冲突,稍有不慎就会因执业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保险机构专门对此推出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为律师事务所等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量身定制了一套保障机制。对于该类保险的具体内容及投保事宜,我们专门向有关保险机构进行了咨询,现以问答形式呈现,以供需者参考。



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和市场背景是什么?


答:《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16-2018年,法院新收案件增速分别为53.8%、68.4%、97.3%,审结案件增速分别为60.6%、73.7%、86.5%,从这个数据上看,破产清算案件的增速飞速增长。通常情况下,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较大,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无法承受。另外,由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步较晚,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水平普遍不高,在操作具体的破产案件时,民事侵权的概率很高。目前我国多数的破产管理人由于资产的限制,往往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转嫁其责任风险的客观需求。

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有什么区别呢?是否存在保险责任的重叠问题?


答: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范围过于宽泛,不能满足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的专业特点和多元化需求,保险金额有限,极易被因从事其他类型的不当执业行为而遭受的索赔耗尽,无法有效分散被保险人担当破产管理人时的责任风险。除此之外,也无法适用于作为破产管理人合法存在的清算组和个人破产管理人,因此需要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产品。这也就是我们推出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而且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是承担的是律师个人责任以及律所的连带责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则主要承担的是律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问:在实际破产清算案件中,这款破产管理人责任险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有哪些优势亮点?


答: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制度创新,提高了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力保险机制,全面完善风险保障体系。主要有三大优势:


1.保额充足,风险保障针对性强。部分破产企业规模大,经济纠纷复杂,如发生执业过失行为,很可能导致破产管理人无力赔偿。


2.填补空白,风险主体保障全面。绝大部分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特别是清算组,都是由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临时组成,不利于责任义务的履行。


3.以案投保,风险保障周期长。破产案件周期长,普通的律师/会计职业责任险都是按年投保,不能完全覆盖破产案件的风险,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以案件进行投保,直到案件彻底结束。

问: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中“重大过失”难以界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某些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列为除外责任,导致有名无实,无法覆盖风险暴露。对于这种问题有何看法?


答: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有多档保额可供选择,并且约定在其他执业责任保险之前优先启动赔偿,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首次将清算组、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纳入被保险人主体范围,完全填补空白,有效完善风险保障。

问: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就是说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答:保险单载明的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被保险人未依照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可能包括如下情形:


(1)因过失未尽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的义务;


(2)行使撤销权、别除权、取回权、追回权、抵销权时存在过失;


(3)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经营的过失;


(4)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时的过失行为;


(5)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存在过失;


(6)依法为法定主体提存破产财产分配额,而过失未提存;


(7)追加分配时的过失行为;


(8)其他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失行为。

问: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之日起两年,或者至破产管理人侵权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问:如果要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基本的保险费标准如何约定?


:该款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每个破产案件的保险责任限额确定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每次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 1/2。累计责任限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原则上以对破产企 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作出的预测为准。投保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情况选择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费率

50万元

100万元

1.2‰

100万元

500万元

1.0‰

500万元

1000万元

0.8‰

2000万元

5000万元

0.6‰

5000万元

1亿元及以上

0.4‰


另外,保险合同中一般还约定有免赔额,即每次索赔时,按每次赔偿金额的 5%或 1 万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问:对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保险人不予承担赔付责任的特别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属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2)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的债权;


(3)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7)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章转自:“破产重组法务”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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