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何锡迎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理解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对债权人权利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据此规定,由于对债务人享有劳动债权的职工属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所以职工到法院行使诉讼的权利,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在管理人不更正后才可以进行。在此之前职工直接提起的职工债权给付或者确认之诉,由于不符合上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院受理范围。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此项规定中的债权人,虽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债权人,但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适用于职工债权人。
二、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的认识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存在争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除了诉讼请求需要明确外,还应当存在争议。理由有三:
(2)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在驳回一起无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时的认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定纷止争。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就要通过其起诉意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原告的起诉便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不存在民事纠纷,原告的起诉便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属于无争议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形,不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条件。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此项认定,可以作为没有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较好说明。
3、管理人不予更正之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争议。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要求更正和管理人不予更正之前,由于管理人还没有就职工债权作出最终决定,所以管理人与职工之间就职工债权金额和清偿顺序等问题,不存在纠纷或者争议。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不经管理人调查、公示和不予更正程序,职工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则法院在审理该职工提起的确权之诉时,参加该案诉讼的只限于职工本人和代表债务人的管理人。由于法院不会通知债务人其他职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其他职工既无权知晓该职工确权之诉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无权就该职工确权之诉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其结果是,允许职工直接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而不必经过管理人调查、公示、异议和更正等程序,等同于剥夺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赋予职工对其他职工债权的异议权和诉讼权。
综上,关于本期破问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经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要求更正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前置程序之前,职工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如果法院已受理,管理人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劝其撤诉。如果职工不撤诉,管理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职工的确权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