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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3-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怡和工业区13号一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成。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债务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故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3-2号补充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0日前向本院补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要求债务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庭接受本院的询问。但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法定代表人亦未出庭接受询问,也未向本院做出相关说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充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该方面的材料。但申请人至今仍有部分证据材料未向本院提交,也未向本院说明未能提交的理由。因此,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所提交的法定材料不齐全,本院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劳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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