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82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靳军,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以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任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本院裁定宣告其破产。
本院查明:任达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无固定期限,该公司现为存续状态。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任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截至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定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之日,共3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9495219.02元。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34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5511797.14元。经管理人调查,任达公司名下除有银行存款43773.52元和账面价值为783366.23元的存货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按照账面价值对上述存货进行提前处置,标的存货拍卖参考价共计205355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破产审计报告》,任达公司的净资产额为-3976031.27元,已资不抵债。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任达公司不能清偿到雍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馥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