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物权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新能源;充电桩;长租车位
【全文】
【案情简介】
随着我国产业升级趋势和绿色消费的新需求,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不少消费者在选择家庭用车时会将新能源汽车作为考虑对象,但不少消费者也会担忧小区内是否允许安装充电桩。近日,家住某小区的沈某购买新能源轿车后欲在长租车位上报装充电桩,需要物业提供《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建设意见书》,但物业以长租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个人产权为由拒绝提供同意书。沈某与物业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物业提供同意书并协助其安装充电桩。庭审中该物业又主张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安装充电桩会产生消防隐患,拒绝协助安装充电桩。
争议焦点:
一、长租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属于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是否需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未载明协助安装充电桩条款,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履行?
三、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谁予以判断?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力部门负责铺设自配电房至充电桩点位的电线,原告向电力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建设意见书》,但被告拒绝在意见书上盖章。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到期后自动续租,起诉前原告租赁并使用该车位5年时间,可以认定为长租车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沈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至于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勘查判断。业主、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共同负有监管义务。
【法官说理】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长租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时根据四部委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系长租车位的合法承租人,安装充电桩是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安装涉及布线、穿孔等施工操作,必然需要利用到共有部分。但这种利用行为系提升共有部分使用价值,未对其他业主车位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故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在地面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未改变其停放车辆的实际用途,且非从事经营活动,并不需要征得业主的共同决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里面就是说,业主在自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它必然涉及电线的线路安装布线,所以这些措施的过程中,物业的协助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我们从实践中来看,一般的物业合同不会写得这么细致,会写到像电动汽车的车位充电桩安装这样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这仍然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大多并没有对新能源车、充电桩进行规定,但这并不表示物业公司可以据此拒绝业主的要求。
3.根据2020年《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充电桩安装需要由供电企业进行可行性勘察、制订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安装充电设施。充电桩安装是否会产生安全隐患应当由供电企业做出专业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自己作出主观的预测,或者根据一些业主的个人意见来阻碍其他业主的合理的请求。原则上不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也不能阻碍业主自己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线路的专业检修维护属于供电企业的职能,物业应对公共空间日常巡查,业主也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相关费用应由业主自理。
【作者简介】
王毅承,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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