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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案例 | 共益债务的支付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请求支付共益债务的起诉应予驳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942号“北京密云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本案中,各方对共益债务的性质和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故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请求债务人支付共益债务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件事实】

矿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冶公司向矿山公司支付共益债务13941535.01元;2.判令云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密云冶金矿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受理对云冶公司破产申请,现矿山公司要求云冶公司履行13941535.01元债务,主张该债务系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规定,共益债务应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故该案所涉争议属于破产程序中应处理的事项,应在已经受理的云冶公司破产程序中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本案中,矿山公司与云冶公司破产管理人均认可案涉债务属于云冶公司的共益债务。双方对共益债务的性质和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故应由云冶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矿山公司的诉求应在破产程序中予以解决,其在本案中以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为由请求云冶公司支付共益债务,应予驳回。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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