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办理了一起杭州某公司因民间借贷案件尚欠王某80余万元的案件。在法院就该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因未依法办理申报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一直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困境。现恰巧出现此机会可以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法律分析:
1、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解散。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东逾期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所以据此杭州某公司应予以清算。但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将近一年,公司股东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侯律师判断,如果王某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可以取得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证据,那么杭州某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侯律师设计了先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再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的处理方案。
1、向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虽然法律依据非常明确,但是在拱墅区法院此案尚数第一案。立案庭收到材料之后及时没有当场立案,而是让回去等待答复。此后经过多次与法院沟通,立案关通过。但是法院的文书无法送达给公司及股东,只得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拱墅法院先组织听证,以确定王某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清算的条件,之后法院下达裁定书受理了王某的清算申请。
2、拱墅法院开始清算程序,通知公司及股东提交清算所需的文件。但是无人对此予以回复。拱墅法院依据最高院的清算会议纪要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3、待拱墅法院的清算裁定生效之后,王某已该公司的三个股东为被告提起了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三个股东对王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侯律师经过调查确定其中一个股东有两套房产,遂及时建议王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确保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得到执行。
律师评述:
就此案来看,有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鉴戒:
1、对公司股东而言,如果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清算事由,应及时清算,否则可能会因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由此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须要对公司债权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清算的事由包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予以解散。
2、对公司债权人来说,要关注公司的变化,以发现该公司是否出现清算事由。如果公司出现清算事由而没有办理清算手续的,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权承担责任。由此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得到清偿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