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57号
申请人:刘桂卿,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三号5栋102,身份证号码610103195503292844。
被申请人: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园深南花园裙楼C区422。
法定代表人:孙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桂卿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弘佳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郑云峰、被申请人弘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判决弘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800000元及利息。因弘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弘佳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执7294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2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弘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桂卿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