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6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 20126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2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