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63号之一
申请人:管理人。
代表人:周昌春,深圳晖玮达包装工艺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8月20日,深圳晖玮达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玮达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晖玮达公司破产;同时,因晖玮达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晖玮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有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为335894.77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2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335172.73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查找到晖玮达公司下落,经以邮寄函件和公告的方式联系晖玮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至今也无股东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故管理人无法对晖玮达公司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晖玮达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859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无法查找到晖玮达公司下落,未能接管到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晖玮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晖玮达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晖玮达包装工艺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晖玮达包装工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