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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张钦昱:破产法新视阈



作者简介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图书简介


《破产法新视阈: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共生与融合》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钦昱老师所著的一本破产法著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与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老师作序本书属于“赛达破产法丛书”,第一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21年8月出版。本书主题具有涵盖性,内容具有创新性,共分为十五章,在各章中分别将破产法与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相关部门法联系,以小专题为切入点深入讨论了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共生与融合关系。



01

破产法与宪法:

以破产歧视与反歧视为视角


人们谈“破”色变,畏惧破产带来的声誉受损和家庭成员的指责,宁愿逃废债也不愿申请破产,造成大量债务人“应破不破”。破产者成为负面标签,遭到人们的唾弃。健康破产文化起到的保障破产者卸载负累重新启程、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促进信用经济良性循环及社会资本不断累积的巨大效果,仍未充分展现。本章试图正视及回应破产歧视问题,通过爬梳破产歧视的类型,阐释反破产歧视的正当性,扬弃域外反破产歧视的经验,得出应当建立破产中立原则的结论,并据此原则设计破产法内部和外部合力消除破产歧视的具体进路。

本章梳理了“破产污名”观下破产歧视的主要表现,包括破产原罪论下债务人的加重惩罚,破产耻感文化下债务人的地位降等,以及软预算约束下国家援助的差异对待;在比较法视域下对反破产歧视的进路进行总结,将之类型化为对破产者资质授予歧视的规制,对破产这就业歧视的规制,以及对国家援助歧视的规制;最终绘制出我国反破产歧视机制的蓝图,即确立破产中立原则,编制反破产歧视的内部安全网,筑牢反破产歧视的外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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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破产法与物权法:

以特殊财产处理与一般程序规则为视角


本章分为两小节,分别对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破产时的处理和债务人财产出售的程序展开探讨。第一节在简要介绍非经营性资产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历史沿革基础之上,集中探讨指导企业破产时处理非经营性资产的宏观理念,梳理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处理方法并找出亟待解决的漏洞,最终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试图提出我国处理企业破产时非经营性资产的建议。第二节选取了对美国破产法理论带来深刻影响的克莱斯勒破产案,对其中的法律争点进行梳理、分析,检讨债务人财产估值途径,解析债务人财产的程序性规则,剖析出售债务人财产与绝对优先权原则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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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破产法与合同法:

以重整计划制定权的归属为视角


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程序围绕着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等环节顺次展开。本章首先指出现行的重整制度存在重整计划制定权单一归属的缺陷,并分析了将重整计划制定权的归属局限于债务人或管理人的弊端,包括将导致重整计划供给不足、增大重整失败风险,重整计划缺乏竞争、各方权益未获最优对待,以及重整权利配置错位、重整程序或遇体系性运转障碍。本章继而对决定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的经营控制权人标准提出了质疑,分析了经管债务人模式与管理人模式的弊病,并对赋予债权人、出资人等利益相关方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进行了论证。本章进一步指出对债务人与管理人重整计划制定权进行约束的必要性,并探索重整计划制定权的干预路径,如设置债务人或管理人的专有提案时限;最终回归破产法的价值与法理,讨论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判断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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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破产法与侵权责任法:

以大规模侵权纠纷的应对为视角


人们享受科技创新、生活便利以及社会进步福利的同时,也面临由此引发的大规模侵权纠纷的困扰。大规模侵权纠纷有两种类型,一种“大型事故侵权”,即由一次灾难性事件引起的大量人身和财产损害;另一种是“隐蔽性侵权”,即虽然侵权行为致害范围较广,但大部分受害者为潜在受害者,持有的权利为潜在债权,其症状直至数年后可能显现,甚至侵权人、因果关系及侵权之债能否成立都存有争议。学者们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与优先权制度等诸多设想,试图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遗憾的是,诸理论对于繁复度最高、 挑战性最大以及问题点最多的“隐蔽性侵权”缺乏指导意义。

因此,本章以被理论与实践所忽视的“隐蔽性侵权”类型为研究重心,结合其特点并在扬弃其他解决方法后,提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解决的新思路。为此,应以公平赔偿、鼓励创新和节约成本作为合理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之理念,扫除大规模侵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障碍,引入大规模侵权纠纷潜在债权代表人制度,确立大规模侵权纠纷潜在债权评估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建立适合隐蔽性大规模侵权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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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

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处置为视角


在现代经济社会,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减少知识产权的买断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许可受到更多瞩目。然而,当事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亦存在风险,其中之一便是一 方当事人的破产会直接影响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经济工具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直接关系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意义深远。本章在探讨知识产权法与破产法的契合与背离的基础上,直面破产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这一主题,通过剖析破产中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性质,检讨传统待履行合同解决方法的缺陷,以及扬弃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试图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破产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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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破产法与公司法:

以顶层设计与微观治理为视角


本章着力研究破产法与公司法的互动,共分为三节对破产规则如何融入公司法制度进行探讨。第一节探讨破产规则在公司法中的顶层设计,指出《公司法》的关注焦点始终在公司准入阶段与运营阶段,轻视了对公司市场退出阶段的规范与治理,应当以公司全生命周期约束为线索,在系统性思维下强化公司市场退出制度,特别是明确公司退出制度的私法性质,为登记机关的职能正本清源。本节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市场退出制度进化的三维路径,即公司退出阶段法律规范的转型应当遵循终局、复兴、联动三个基本思维。

本章的第二节以强制注销制度为例,探讨破产规则在公司法中的替代机制。强制注销作为新兴事物,缺乏法律支撑,理论根基薄弱,在全面铺开的过程中难免贻人口实。因此,本节在展示强制注销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其性质及政府扮演的角色,试图为构建强制注销的崭新机制,完善多层次市场退出体系提供合理解释。

本章的第三节以出资人权益保护为例,探讨破产程序中公司的内部治理规则。当下,出资人权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陷入了困境,出资人权益代表缺位,作为内设机构的出资人委员会成为实现出资人权益维护的最佳选择。本节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出资委员会的构造,阐明出资委员会的性质、出资委员会的准入与退出规则、出资委员会的职权与责任,为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出资人权益提供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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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破产法与反垄断法:

以垄断行为的规制为视角


竞争法与破产法不仅互为因果、彼此促进,还在立法特质、理念和宗旨等方面存在龃龉。遗憾的是,当今绝大多数文献仅聚焦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考察其制度目标、价值、 适用条件等,既没有深刻揭示破产抗辩机制的演变趋势和内在缺陷,又对其他垄断行为与破产法的交错视而不见。本章不局限于破产抗辩机制的探讨,而是从法律适用、制约措施、法益保护等角度,纾解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行为在破产程序中面临的矛盾,为两部法律协同推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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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破产法与金融法:

以金融创新为视角


本章着重研究金融创新给破产法制度带来的新挑战与新要求,聚焦于热点问题,分四小节就融资租赁的处理、破产隔离、债务催收的实现、区块链时代的变革四个主题展开论述。其中,融资租赁制度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在处理融资租赁中的破产方面捉襟见肘。本章第一节通过集中探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 对融资租赁协议以及租赁物归属的处理,得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在形式主义内部无法彻底解决,只有寄希望于实质主义立法的结论,希望为我国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崭新路径,为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区块链时代,法律制度在区块链时代的变革亦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热点研究问题。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资源的创新运用促进了破产法的革故鼎新,但也一改传统观念中破产法在解决集体债务清偿中的独占地位,破产法或被区块链引发的技术革命所颠覆。本章第四节从正、反两面探究区块链对破产法变革的影响,一方面肯定了区块链对破产法的促进,包括信息共享对破产程序效率的推动,数据开放帮助实现信息披露透明,加密算法有效维护破产结果公平等;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区块链对破产法的挑战,如破产界限受到区块链资产价值波动的影响而模糊不清,破产财产在排除与识别、定性与处置中存在困难等。同时,本节具有前瞻性地探讨了区块链对破产法的替代与法庭外协商机制的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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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破产法与财政法:

以软预算约束为视角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虽然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触底反弹,但仍然不甚理想。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显著差异已引起破产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破产法难有用武之地的症结在于企业经营失败处置过程中的成本外部化问题,即破产清算程序的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现象。本章以预算约束理论为视角,在剖析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存在的缺陷后,试图在制度设计与观念层面上实现破产清算程序软预算约束的硬化,倡导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与破产文化,以信用为核心硬化软预算约束,并引入硬化软预算约束的监督与实施机制作保障,希冀对我国破产法理论及实施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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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破产法与税法:

以税收债权的清偿为视角


本章以税收债权的清偿为视角,探究破产法与税法的共生与融合。本章首先对税收债权是否应当优先清偿提出质疑,认为由于税收机关信息获取途径广、权力保障手段多、应对风险能力强,其理应自己承担未及时收缴税款的责任,而不应与民争利,其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应当予以限制。基于这一主张,后文总结了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限制方法,同时提出了限制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补偿方法,并将之运用于我国税收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我国国情,设置我国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限制方法,包括限制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受偿额和限制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类别;同时可在我国引入限制税收债权优先清偿的补偿方法,引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索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基础、责任内容和追缴程序,充分实现破产法保护法益与税法保护法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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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破产法与劳动法:

以劳动债权的清偿为视角


劳动者相较于其他债权人,受到公司破产的冲击力更为猛烈。各国纷纷意识到劳动者在公司破产中遇到的特殊风险,并采取多种措施试图缓解劳动者在企业破产时遭受的损失——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便是其中较具典型性的措施之一。但是,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也因为压缩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空间、没能实现维护劳动者权利和资本市场逐利属性的平衡而被广泛质疑。是否应对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施以限制?又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保护破产中劳动者利益的方式?


本章在介绍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含义的基础上,从历史维度阐释其发展趋势,找到其缺陷,从比较法的维度梳理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方法与补偿性措施,并将之适用于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我国国情,应设置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限制方法,包括限制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人、受偿额及类别;同时可分阶段引入限制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补偿方法,如责任人追索法,以及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劳动者保护基金,最终充分实现破产法保护法益与劳动法保护法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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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破产法与环境法:

以环境债权的清偿为视角


随着环保标准的逐渐严苛,一些企业将因无法支撑高昂的清理费用而难以为继,遑论一些企业因环境污染事件所需要支付的巨额赔偿而被迫落入破产境地。遗憾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形势严峻、亟需规制的破产程序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时跟进,对相关问题未有任何特别对待,学者们也对该问题关注寥。这对破产程序中受到较大冲击、极为脆弱又需要保护的环境债权人殊为不利。

本章第一节中指出当负有清理环境污染或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企业申请破产时,各司其职的破产法与环境法产生了交集,但因两部法律立法意旨分野较大,破产法与环境法在磨合时产生了较为猛烈的火花;由于破产法旨在搜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若没有债权存在,债权人当然无法参与其中获得清偿,基于此,本章第二节对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的判断、类型与数额进行了分析;本章第三节进一步探讨了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的清偿,并从清偿内容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一节则为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清偿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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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与环境法


13

破产法与诉讼法:

以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为视角


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为企业破产提供了两大路径,但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2006年《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和解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但该制度的实践却寥寥无几;我国企业重整“强裁”程序也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通过探讨破产和解程序立法环境的变迁、破产和解程序的应然定位与域外破产和解程序的立法趋势,提出我国破产和解程序的完善路径,指出应当暂时保留破产和解程序,但是应当对破产和解程序进行再定位,将其功能专注于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作者指出可以适时引入破产和解的替代制度,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司自愿安排两种模式。本章第二节以我国发生的13起“强裁”案为分析对象,梳理公平原则运用的规律与缺陷,有的放矢地对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的补偿、分组和权益调整问题条分缕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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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破产法与司法制度:

以破产法院与破产管理局为视角


司法成本与执法成本是法律供给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这意味着司法和执法的水平亦可影响法律的供给程度,影响破产法实施的有效供给区域。在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作用发挥得尤为明显。特设的破产法院和专业的破产管理局是确保破产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机构。

本章分为四小节,第一节对美国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破产法院的管辖权、美国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美国专业的破产法官的数量;第二节介绍了美国、英国和香港破产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权;第三节通过横向上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和纵向上破产案件的结案数量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事与愿违,指出破产法院与破产管理局具有两方面的优势,能够在破产优先权限制与补偿制度的实施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四节提出了为打破破产案件的数量与破产法院之间的关系的悖论,应当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设立破产法院,并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破产法院和创设破产管理局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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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破产法与营商环境法治:

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为视角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办理破产”指标早期仅考核破产时间、成本与结果,聚焦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加入以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财产管理、重整程序、债权人参与等为内容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标后,愈发关注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对健全我国破产制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我国破产法近年修法多采取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改革方式以提升“办理破产”指标的排名,但修法逻辑反复、债务人资产利用率较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监督不足,致使我国回收率指标总体表现不佳,部分框架力度指标有待完善。

本章在剖析《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梳理我国相关指标的改革成效,检讨既有破产制度与实践短板,并通过借鉴破产排名“优等生”的经验,在宏观理念与微观制度方面双管齐下,提出破产制度的健全应当以破产效益为核心理念,树立破产市场化、债权人参与常态化与运营资产整体化的观念,着力升级破产法体系,加大债权人选任管理人的自由度,加强债务财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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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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