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
本书为第四届破产法珞珈论坛论文集。为“聚焦破产”丛书之一。围绕“民法典时代破产制度的革新”这一主题,从五个部分进行讨论:部分为民法典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第二部分为府院联动与破产程序优化;第三部分为重整与预重整制度研究;第四部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为其他。本书探讨了《民典法》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破产法附院联动与破产程序的优化、重整与预重整制度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及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各种问题。
作者
简介
主编 张善斌

1965年生,湖北天门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人格权法、侵权法、破产法等。出版著作7部,发表论文3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1项、司法部项目1项以及横向研究课题多项。成功举办了2017年至2020年四届“破产法珞珈论坛”,主编出版了《破产法文献分类索引》《破产法研究综述》《破产法的“破”与“立”》《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破产法热点透视》《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等“聚焦破产”系列著作。
副主编 陈晓星

1966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系副主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民建湖北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商法研究会理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武汉市洪山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商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方向的教学与研究,主编、参编教材多部,在《法商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专访
——张善斌教授
Part 01
个人经历
Q1
您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后,在1990年7月留校任教,是什么原因让您选择在学校任教而不选择其他的职业呢?
答:1987年本科毕业时,我分配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想读研继续深造,就放弃了这次机会。1990年硕士毕业那年,省高院政治部派人专程来到武汉大学找我谈话,欢迎我去工作。与此同时,武汉大学法学院书记也给我做工作,希望我能留校任教。考虑到女朋友已经决定留在武汉大学工作,如果我也留校的话方便相互照应,而且在住房分配方面双职工会有更多优惠,于是我就留在了珞珈山上。晃眼之间,我已经在珞珈山上度过了近40年的时光。留校之后,我还相继还婉拒了一些去外面发展的机会,不过这都是后话了。
Q2
您从事法律职业多年,是什么激发了您对破产法的兴趣呢?
答:其实我最初主要讲授传统民法课程,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开始全面了解破产法是在给本科生上破产法课程的时候。当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刚刚出台即将施行,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开设这门课程,于是在2007年我开始上破产法这门课程。还记得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听课的同学大概有五六十人,一直持续到第三周人数仍然不减。看到同学们的听课热情很高,我便在第三周上课的时候问同学们有多少人愿意参加期末考试,然而举手的同学却只有12人,并且经过我反复确认后,仍然只有12人愿意参加期末考试。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考试的人数要在20人以上才能正式开设该门课程,因此这次破产法课程就相当于被宣告“破产”了。之后等到法学院真正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就到2008年了。在备课、讲课、和同学们交流的过程中,我对破产法的兴趣越来越浓厚。

Q3
您第一次上破产法课程因为课程考试人数不够课程宣告“破产”,可以分享一下您当时心情和感受吗?有怎样的感触?
答:其实这不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破产法课程的第一次“破产”,而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在1990年我刚刚留校的时候,当时《企业破产法(试行)》刚施行一年多,学院准备开设破产法课程,并让与我一同留校任教的余延满老师讲授这门课程。还记得他当时很认真地准备了一个暑假,但没有想到的是新学期伊始,选修这门课的只有3名同学,于是这门课就这样第一次“破产”了。到2007年现行《企业破产法》刚刚出台不久,学院准备再度开设破产法课程并让我来讲授,最后因为愿意参加考试的人数未达到学校要求而再度宣告“破产”。面临这种处境,说实话我内心还是感觉有些可惜。一方面,法学院的同学对破产法的热情还是很高的,只是同学们的学分已经修满了,不愿意参加期末考试而已。取消这门课程,等于少了一次宣传破产法、传授破产法知识的机会。另一方面,当时学校关于选修课考试人数的规定并不合理。这一规定后来修改了,只要有同学选修,哪怕不足10人都可以开课。
Q4
2008年法学院重新开破产法这门课至今,您在上课期间有什么印象深刻的事可以和大家分享吗?可以是课上的某一个课题,也可以是对您有很大影响的人或物?
答: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金律师。还记得他在本科阶段上我的破产法课程时总是很认真,回答问题及完成作业也很积极和主动,课后还经常与我探讨破产法的问题,因而我对他有了较深的印象。期末考试时,金同学不但卷面整洁美观,而且答题内容可以作为范本,甚至堪称完美。那次考试按理说应该给他满分,但出于继续勉励他的考虑,最终还是扣了3分,给了他97分。也正是因为对破产法的热爱,研究生期间他继续研究破产法,并协助我完成破产法研究项目。毕业后他就从事了律师行业,主要办理破产案件。他在从业过程中参与办理了南京长航油运、青海盐湖钾肥、天津物产集团等众多有影响力的破产案件,近期他正在参与办理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看到自己教过的学生逐步成为了破产法领域的中坚力量,作为一名教师,我倍感欣慰。

Part 02
经验分享
Q5
能谈谈您对破产法的理解和感悟吗?
答:破产法属于综合性的法律,它和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一样,是一门既涉及程序、又涉及实体的法律。尤其是在研究破产法的过程中,对破产法的理论基础、体系架构、制度逻辑等了解得越多,就越会被其博大精深所吸引。应当讲,破产法是解决社会经济纠纷的一个总括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其它很多法律都有联系,不仅仅是民商法,还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破产法是检验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发展状况的试金石,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正是基于此,它的制度功能才显得尤为重要。
Q6
您在疲惫的时候是如何应对的?您是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的?闲暇的时间都会做什么样的安排?
答:从教30多年,珞珈山上新鲜的空气滋润着我的身体,让我一直保持着充沛的精力。在和同学们交流或讨论问题的时候,看到他们求知若渴的眼神,我总是十分乐意为他们答疑解惑。每当同学们又学会了一个新的知识点的时候,我也倍感高兴。当然,有时候也会因为工作事务繁忙而感到疲惫。这个时候我的办法就是干脆放下工作,和同事们打羽毛球,或者约几个朋友小聚,让自己放松下来。寒暑假时,偶尔我也会陪家人去旅游,领略大自然的风光和不同的风土人情。

Q7
破产法与时俱进,又与各部门法有关联,您对学习破产法的同学们有什么建议吗?
答:建议同学们在学习破产法的时候一定要筑牢民商法的知识基础,这里不仅包括传统民法,还包括公司法等商法知识。除了筑牢民商法知识基础,由于破产法还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存在较大关联,因而也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破产法的过程中多了解其它相关部门法。此外,破产法实践往往还涉及经济管理、投资、财会等方面的知识运用,因此多了解一些相关领域的知识会对学习破产法有更大的帮助。当然,法学专业的同学还是应当将对法律的学习放在第一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补充一些必要的交叉学科知识,合理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架构。
Part 03
编书心得
Q8
是什么契机让您有想法编辑《民法典时代破产制度的革新》这本书?
答:这本书是我们第四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的论文集。每届论坛举办完毕之后,我们都会将论坛征集到的部分优秀稿件集结出版。第四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的举办时间是2020年,这一年正是我国《民法典》颁布的年份。这本书的出版年份是2021年,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正式纳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在这两个背景下,我们便将书名冠之以民法典时代,紧扣时代主题。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当年许多外地的作者没能来武汉参加我们的论坛,部分优秀稿件未能编入论文集,这是比较遗憾的事情。
Q9
书本第四部分讨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在最近是热度很高的话题,能不能谈谈您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看法?
答: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我认为最理想的模式当然是对其进行单独立法,但是由于现实原因,如果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话,可能会耗时太长。因而比较现实的思路是借助当前《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的契机,将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同步进行,将二者作为并立的制度共同纳入统一的破产法之中。在此前提下,既有的“吸收式”和“统合式”立法路径无法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总分式”立法路径在科学性、体系性和开放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最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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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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