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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宜宾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杨洪||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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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

  三、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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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洪律师,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多年来,杨洪律师参与办理案件数百件,其中以债权债务清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为主,也处理多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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