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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对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 作者:刘经涛 郝志刚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5 年第 06 期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 法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制度。跨国破产,也称“涉外破产”“跨界破产”,是指债务人、债权人、 破产财产三者至少有一个具有跨国(涉外)因素;或者说债务人、债权人、破产财产三者至少 涉及两个法域的破产程序。 跨国破产的核心问题是破产的域外效力,主要是指对债务人在某个国家的破产宣告,对该 债务人在他国财产的效力和影响。这种域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承认外国法院主导 的破产程序,本国债权人不得在这一破产程序之外单独受偿,停止本国的执行程序,也不得发 起平行的破产程序;二是允许外国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三是本国债权人要参 与到外国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主导的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等程序,统一申报债权、统一受 偿。 管辖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上对 “债务人住所地” 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在实务中可以明确的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 外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国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外国法院如果受理了在中国注册成立的 企业的破产案件,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将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同理,中国法院也 不可能受理外国企业的破产案件。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如果适用于涉外破产案件,则意味着即使国 外法院原本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此类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中国法院提起。当然,此条规定不能得出“外国法院受理债务人 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外国法院提起,中国法院不再享 有管辖权”的结论。 法律适用 破产法律制度既涉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问题。故跨国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可以从程 序法的适用与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来分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本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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