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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对表决权与受偿分配的影响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对表决权与受偿分配的影响

本文纳入《中国企业破产重组实务问题解析》

问题:

债权人将一份债权拆份转让至多个主体,或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所持债权,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行使与受偿分配的影响。

标签:

债权转让、表决权、分配

图解观点:

债权人有权对债权进行转让,并确定债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形态、条件等。在破产实务案件中,存在个别债权人试图利用债权分割转让、债权收购实现对债权人会议表决层面的多数控制,或期望在偿债资源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为平衡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债权转让不能影响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包括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偿债资源分配等。因而,针对破产程序涉及的债权转让处理建议如下:

一、破产程序受理前

在破产程序受理前,债权人将一份债权分割转让至多个主体,各债权受让主体应单独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登记与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相关受让主体说明债权分割转让的原由。

若管理人经审查后认为,该债权转让存在故意形成多个债权人,以便在债权人会议中占据票数优势;或通过缩小单笔债权金额,以获得比原债权更高的受偿金额时。则管理人应向法院提请调整该类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调整其根据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和解方案等而获得的清偿额度。

二、破产程序受理后

1.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将一份债权分割转让至多个主体,应向管理人提请对债权表进行变更。在经管理人变更之后,各受让人在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表决权金额为受让金额;各受让人行使的表决权票数应合计为一票,各受让人之间票数为:受让债权金额/原债权金额。各受让人的表决意见,应分别计算。

但若所有的受让人均为同在破产程序中已登记的、与原债权属于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则上述表决权票数不在单独计为一票,直接与受让人所持票数合并吸收为一票;若受让人中存在与已登记的原债权非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则上述表决权票数应合计为一票。

2.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后,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所持债权,应向管理人提请对债权表进行变更。在经管理人变更后,受让人在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表决权金额为受让债权金额的总额,行使的表决权票数为一票。

但若受让主体原已在同一破产程序中登记并享有与转让债权相同性质的表决权时,则表决权票数则与受让主体表决权票数合并吸收为一票。

3.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后,若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进行概括受让,为共同持有该债权,视为一个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票数为一票。

当债权人会议存在分组表决时或按债权性质给予表决权时,如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或享有不同债权性质表决权,则应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将一份债权拆份转让至多个主体,或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所持债权,则债权受让方均应按转让发生前原债权在清偿方案享有相应的权益,不能因债权转让而获得比转让前更高的收益,也不因此而较转让前形成新增损失。若在债权分割转让时,未约定转让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权益具体分配时,原则上应按债权受让方所持债权金额按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法规索引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川高法[2019]90号)第五部分第1个问题“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将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主体,或者多个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同一主体,受让债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表决权?”

案例索引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详见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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