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230号
申请人:深圳市磊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第一工业区工业三路8号A栋、C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7022F。
法定代表人:曾小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速鑫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鹏腾达工业园五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3097H。
法定代表人:蔡洪臣,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磊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速鑫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鑫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速鑫达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速鑫达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速鑫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蔡洪臣(持股比例90%)、杜娟(持股比例10%),现登记状态为存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0402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速鑫达公司应向深圳市磊达鑫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4537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元、保全费2272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速鑫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执2775号之二执行裁定,以未发现速鑫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全额清偿。被申请人速鑫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深圳市磊达鑫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磊达鑫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速鑫达光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