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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案件执行中的困境及对策

    【学科类别】法律社会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信用卡;执行
    【全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银行信用卡业务广泛发展,对方便群众生活、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信用卡市场呈现“广揽客、乱发卡”的现象,因严重透支或延期还款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极少,导致法院执行到位率极低。
     
      一、案件特点
     
      (一)案件比较集中,批次数量大,被执行人居住地分布较广。信用卡纠纷案件,多为原告集中起诉,且原告均为银行,案件数量极大,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的,申请人又集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大多分布在本市不同辖区,很难联系或查找到被执行人。
     
      (二)诉讼及执行过程中送达困难。诉讼过程中及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告及被执行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其次是法院多次联系被告或被执行人,其拒不到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为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
     
      (三)案件执行标的较小,但执行难度大。拖欠信用卡的额度少则几百,多则几万,但大多数案件的执行标的较小,在几千至数万元的案件居多。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后,被执行人大多数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余额、无支付宝余额,无车、无房,个别被执行人有房屋的,但因执行标的太小,若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则会严重超标的执行,导致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对于个别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的,因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查找不到车辆,对于车辆无法进行实际控制扣押,无法将车辆处置变现,这也是造成案件执行到位率极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一)银行重推销、轻审核、缺监管。银行在发放信用卡及为信用卡使用人提高授信额度时,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审核过于草率或形式化,加之目前银行对信用卡的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还款能力不足和具有恶意透支意图的申请人能顺利申领一张甚至多张信用卡。不同银行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很多持卡人透支完一家银行的信用卡无法归还后,又另行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最终导致恶意透支多家银行的信用卡。
     
      (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金融征信体系,在个人从事金融行为时进行信用判断和信用控制,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的严重后果未充分体现,对信用意识淡薄的持卡人未形成有效制约。
     
      (三)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困难。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分布于全市各地,区域十分广泛,有些被执行人居无定所,大多数案件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承办人通过走访被执行人家中及其所在村委会,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多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不在户籍地居住,户籍地家中也没有亲属可以联系。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点对点”进行查询后,反馈的结果呈现,大多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名下无车无房,申请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供执行,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四)被执行人还款能力低,且还款意识淡薄。部分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是由于其本身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但其追求超前消费,特别是年轻人群体,随着消费意识的逐步改变,盲目追求超前消费或过度奢侈消费,而不考虑收入水平随意透支,一旦透支巨额信用卡,其根本无法按时还款。
     
      三、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申请时,应该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渡,发卡时严格审查办卡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资产状况等,确保办卡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办卡人提供1-2个证明人,对收入状况有要求的,应提供办卡人单位出具的规范的收入证明。
     
      (二)执行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的案件,法院可组织银行和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劝说银行对利息、复利、滞纳金作出一定让步并同意被执行人灵活的还款方式,引导被执行人承诺尽快偿还本息,促成双方和解履行。
     
      (三)加大执行中的惩戒力度。可将涉信用卡纠纷案件作为集中执行重点,成立专项执行小组,灵活运用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新闻曝光、集中拘留(或罚款)、批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提高信用卡欠款案件的曝光率和执行率,增加被执行持卡人的违法成本,促使其诚信履行还款义务。
     
      (四)建立分级授信和信用积累制度。司法实践中,一些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银行一次性授予申请人满额的信用额度,这相对于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实际情况而言过于宽松。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发展步伐来看,更加适宜建立信用积累和分级授信制度。一方面,根据申请人的资产状况,授予不同级别的信用额度,并根据其资产状况变化而适时调整;另一方面,根据申请人的信用透支幅度与及时还贷状况,建立信用积累制度,根据信用积累情况适时调整信用额度,做到信用与风险相一致。
     
      (五)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除银行自身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征信“黑名单”之外,有必要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和其它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征信建设,对信用卡失信行为、信用透支欠款拒绝履行等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从而遏止失信现象,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作者简介】

    吴彪,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钱仁伟,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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