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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程序
1.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二、表决的程序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三、书面形式
要求用A4纸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四、签名
确认签名的正式性和真实性,如发现股东决议签名与平常不一样,要尽快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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