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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刘晓旭||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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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会议的程序

  1.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二、表决的程序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三、书面形式

  要求用A4纸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四、签名

  确认签名的正式性和真实性,如发现股东决议签名与平常不一样,要尽快提出异议。

  来源: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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