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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简答题KINDLE阅读版

1) P3简述公司的特征① 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③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④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2) P7简述公司法的特征 ① 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②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③ 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④ 公司法是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也包含了许多公法性规范; ⑤ 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⑥ 公司法是国内法,具有国际性。 3) P8简述公司法立法例的三种模式 ① 编入民法(瑞士); ② 编入商法(法国、德国、日本); ③ 制定单行法(我国)。 4) P10简述公司法的作用 ① 公司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②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需要; ③ 公司法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1) P14试述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 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特有,公司法人不享有;② (可单独出简答)法律上的限制; a. 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b. 对公司举债的限制;公司发行债券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c. 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d. 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 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a. 民事权力能力限制说; b.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说; c. 代表权限制说; d. 内部责任说。 2) P17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产生应具备的两要素① 公司意志要独立于股东意志; ② 公司财产要独立于股东财产。 3) P19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主要适用情形 ①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②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③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④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4) P21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的主要适用条件 ① 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② 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③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存在主观故意。 5) P21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的例外情形 ① 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 ② 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③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税的行为。 6) P22简述公司意思(机关意思)的特点 ① 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机关形成的;

② 公司意思的形成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③ 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的(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7) P23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两种不同学说; a. 代表说: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人; b. 代理说。 ② 我国民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采用代表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公司承担。 8) P25“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② 对方当事人善意的不知。 在公司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依其章程或内部章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9) P26简述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区别 ① 目的不同; ② 效力不同; ③ 性质不同; ④ 判断标准不同。 10) P28简述公司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① 公司须承担了合同义务; ② 公司有违约行为; ③ 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有主观过错,存在学说上的争议。 11) P29简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① 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② 行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③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 具备以上三项要件,公司即应当对受害人单独承担侵

权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 1) P31简述公司设立中民事行为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① 契约行为说; ② 单独行为说; ③ 共同行为说。 2) P32试述公司设立的四种立法主义 ① 自由主义:当事人自由设立公司,法律不干涉;公司的设立无法定条件,也不履行程序;当事人组成公司后,不用登记。理论基础: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有交易行为的一般属性,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缺点:增加交易风险,破坏经济秩序稳定。 ② 特许主义:公司的成立需经过国家元首特许授权或国会通过的特许令状方能设立。思想基础:公司的设立依赖国家授权,但不是密不可分。缺点:对于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公司,其设立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③ 核准主义:指公司设立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需经过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优点: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缺点:导致公司设立中的多重障碍,限制商业繁荣。 ④ 准则主义:法律预先规定公司成立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凡是符合该条件的即可申请注册为公司。特点:注重准则主义与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结合;强调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通过加重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欺诈或损害社会公司利益。优点:体现自由主义精神,鼓励和方便企业设立,促进商业和经济繁荣;避免自由主义可能带来的弊端及在核准主义下政府对公司设立的过分干预,规范公司设立行为。

3) P36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①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②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③ 在形式上,公司章程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4) P37简述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 ① 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 公司的经营范围; ③ 公司设立方式; ④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⑥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⑦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终期和议事规则; ⑧ 公司法定代表人; ⑨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⑩ 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法; 11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12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5) P41简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① 合同效力。公司章程具有准合同的效力; ② 创设效力。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③ 对抗效力。即公司章程具有约束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方的效力。 6) P42简述公司财产的含义 ① 狭义: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 ② 中义: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即包括厂房、机器等有体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作品、专有技术;

③ 广义: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 7) P4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②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 P43简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 ①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②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③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④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9) P4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① 发起人发起 ② 草拟章程 ③ 必要的行政审批 ④ 认缴出资 ⑤ 验资 ⑥ 申请登记 ⑦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10) P4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其中必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内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②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③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1) P4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① 发起人所为的设立行为; a.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许可; b. 有关部门批准; c. 认购股份; d. 召开创立大会。 ②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 12) P51简述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购股份的情形 ①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予以撤销的,对已募集的股份,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② 发起人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③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而由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④ 股款尚未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至期限募足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 P5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①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所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4) P53简述公司章程变更的两个条件 ① 经公司法规定的机构、部分和公司机关制定、批

准或通过; 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公司被准予登记。15) P53简述公司章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① 增资变更章程; ② 减资变更章程; 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的变更章程。 16) P54简述公司章程变更程序 ①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② 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各股东; ③ 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④ 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修订公司章程。17) P56简述注册资本变更的表现形式 ① 增资: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② 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决意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18) P58简述公司合并特征 ① 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行为当事人是公司;② 是公司之间的法定合并; ③ 除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和法人资格均归消灭; ④ 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均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 19) P58简述公司合并的形式 ① 按合并后果是否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② 按参加合并的公司是否同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多元合并。

20) P60简述公司合并的限制① 反垄断法的限制; ② 特殊行业的合并限制; ③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雇员利益的限制; ④ 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限制; ⑤ 公司种类的合并限制。 21) P61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① 公司人格消灭; ② 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③ 公司的注销、变更或新设。 22) P63简述破产的概念 ① (事实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② (法律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③ (广义上)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23) P63简述破产的法律特征 ① 破产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②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前提; ③ 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 ④ 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企业。24) P64简述破产清算程序 ① 破产申请; ② 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③ 债权人会议; ④ 和解和整顿; ⑤ 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 ⑥ 破产清算和解协议草案作出决议,须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同意;其他的半数以上通过同意。 25) P68简述中止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① 中止或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② 债务人实施与破产程序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6) P68简述破产清算的步骤 ① 成立破产清算组; ② 清算组接管公司; ③ 破产财产分配; ④ 破产清算终结。 27) P69简述破产财产的特征 ① 是债务人能支配的财产; ② 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一段时间内仍归债务人支配的财产; ③ 必须是能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强制分配的财产; ④ 破产财产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28) P69简述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① 取回权的标的物为他人财产,即不属于破产债务人所有,或者曾经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所有权。 ② 取回权的权力基础需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存在。③ 取回权的效力基础为物上请求权,因此取回权具有物权性。 29) P70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②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③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④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 放弃自己的债权。 30) P70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① 破产债权属于财产请求权; ② 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③ 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④ 破产债权必须是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⑤ 破产债权使之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31) P71案例题破产债权的范围 ①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④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⑤ 未能就担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⑥ 破产管理人接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⑦ 破产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被保证的债权。 32) P71简述共益债务和共益费用的概念和特征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破产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需要而支出的费用。 特征如下: ① 共益债务与共益费用均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② 共益债务与共益费用是为债权人全体的共同利益而发生,为个别债权人的利息而发生的债权或费用不是共益债务或共益费用; ③ 共益债务与共益费用无须申报,其清偿也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 33) P73简述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① 别除权是就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② 别除权是就破产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只有在设定财团抵押时,别除权的标的才是不特定的; ③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 34) P74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 破产费用; ②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③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④ 破产债权 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35) P75简述解散的原因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②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36) P76破产清算组的权利 ①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债权人; ③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 P76简述破产清算组的义务 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②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③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 P80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类型。 ① 单一委员会制: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② 双层委员会制:我国台湾,日本,韩国采取双轨制。 2) P83试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 ① 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由“股东大会主义”,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董事会的地位逐渐扩张具体表现:①赋予董事对公司章程规定以外事项的不受限制的管理权;②董事越权有效原则的确立;③董事法律责任

免除途径的增加。 ② 对董事会权利的制衡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①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 ②累积投票制;③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 ④强调董事的义务。 ③ 监事会的角色缺位; ④ 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开始体现对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并开始注重公司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 3) P86论述在我国导致监事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原因。 ① 由于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的监督缺乏一种内在的利益约束与利益驱动机制; ② 监事与公司的决策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导致了一些监事无法或者不敢行使监督权;③ 由于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大多数监事属于兼职监事的情况下,监事的日常监督职能大打折扣;④ 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如当监事发现董事、经理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董事、经理拒绝改正的情况下,监事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⑤ 由于监事会行使检察权所需要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也影响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 4) P88简述有限公司的种类 ① 按投资者人数不同分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② 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分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5) P90/P110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这点与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②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构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基本的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的人身。 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具有如下特征: a. 封闭性即非公开性; b. 设立程序简单; c. 股东对公司活动的积极参与; d. 组织机构灵活; e. 规模具有伸缩性,可大可小。 股份有限公司还具有如下特征: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其治理结构比有限责任公司复杂。 6) P9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类 ① 按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共益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 ② 按行使股东权是否须达一定股份比例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股东自益权、表决权;共同股东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③ 按股东所有股份的类别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优先股股东权。 ④ 按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股东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非固有权: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权。 7) P90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② 人资两合性; ③ 封闭型即非公开性; ④ 设立程序简单; ⑤ 股东对公司活动的积极参与; ⑥ 组织机构灵活;

⑦ 规模具有伸缩性,可大可小。8) P93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 ① 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力; ③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④ 按照出资比例分权红利的权利; ⑤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 ⑥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⑦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⑧ 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⑨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9) P9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① 交纳所认购的出资; ②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③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④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⑤ 出自填补责任。 10) P9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① 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的组织基础;② 董事为有限公司所必设,享有公司业务执行权。③ 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学说。 11) P99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含义是什么?其体现在那些方面?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忠诚于公司利益,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在个人私利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① 竞业禁止制度;

② 避免利益冲突交易;③ 不得篡夺公司机会。 12) P10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一般包括3至13名董事。 ②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是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意思决定包括,其一决定向股东会提出决议案;其二对股东会作出的决策,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转变为可操作方案;其三是可决定公司股东会职权以外的事项。 职权包括: ①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 决定事项:董事会福州对公司的业务执行方案作出决定; ③ 制定或拟定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④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⑤ 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⑥ 置备公司股东名册; ⑦ 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递交各股东查阅。 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 P104执行董事的职权 ① 具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② 具有相当于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③ 兼任公司经理的执行董事,拥有公司经理应有的职权。 14) P10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的职权

①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 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5) P107简述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不论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 ① 检查公司财务; 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⑤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6) P108国有独资公司有特征 ①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的投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其投资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②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③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 17) P108试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② 公司法对国有投资公司的监事会未作规定。对其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 ③ 董事会成员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④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18) P109一人公司的产生 ①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的退出或死亡会导致公司的全部出资为一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转让更增加了一人公司出现的可能性; ② 其次,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一人公司满足了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不断追求的需要; ③ 再次,法人独资公司的出现,大大扩宽了一人公司的活动空间。 19) P109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利处: ① 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 ② 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能够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决策。 弊端: ① 由于一人公司这种相对简单的治理结构,给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 ② 因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

③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独占性,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揭开公司的面纱。 20) P111在股份有限公司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① 股东仅以其所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东不对其所认购股数以外的股份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 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数额范围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③ 股东不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仅向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的体现。 21) P11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包括的内容 ①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 依法转让股份; ③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④ 按其股份持有比例取得股利; ⑤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⑥ 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新股认购权; 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22) P11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章程; ②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③ 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④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 ⑤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P11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代表着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③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仅在有法定召集权的人依法召集时才召开。 24) P115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① 法定职权 a. 审议批准事项: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b. 决定和决议事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5) P120股东大会决议违法时的救济 ① 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判断。股东的决议违法,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 ② 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措施。一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违法行为之诉,具体又可分为停止程序违法的撤销之诉和停止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二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 26) P1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① 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包括3至13名董事。② 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是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 1) P128简述公司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由公司法规定; ② 法律责任的形势和具体内容也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③ 法律责任只能由公司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依

法追究。 2) P129公司法律责任的功能 ① 惩罚功能; ② 救济功能; ③ 预防功能。 3) P130简述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 公司的民事责任以公司及其成员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②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违约人或加害人)赔偿或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为主要目的;③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4) P131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行政处分; ② 行政处罚; a. 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 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书; d.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5) P133简述刑事责任的特点。 ① 刑事责任是由公司及其成员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 ② 刑事责任具有专属性,是一种个人责任; ③ 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 ④ 刑事责任具有严惩性,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 1) P137简述公司资本的意义 ① 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 ②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起点; ③ 公司资本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 ④ 公司资本由出资人商定,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⑤ 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2) P138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的区别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的市值总额,公司资产的外延要比公司资本的外延大,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3) P139试述公司资本制度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资本制度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认可资本制。 ① 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缴,公司才能成立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总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② 所谓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也应确定其资本总额,但并不要求股东一次性认足,发起人或股东交付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比较两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体现社会本位的思想;授权资本制侧重于位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③ 所谓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立法技术有三种: a. 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同时将公司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 b. 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c. 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限定。 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折中资本制更有生命力。 4) P141试论公司资本的原则 公司法确认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①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设立。 ②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该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③ 资本不变原则:强调公司资本的公示性和确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增减,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5) P141简述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体现 ① 发起人负连带认缴出资的责任; ②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③ 债务不得抵消; ④ 亏损必先弥补; ⑤ 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6) P14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特征 ① 金额性; ② 不可分性; ③ 平等性; ④ 可转让性; ⑤ 证券性。 7) P144简述股份的种类 ① 依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不同,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种;② 按股份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③ 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④ 按股份能否被公司赎回分为可赎回股和不可赎回股; ⑤ 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 ⑥ 按是否以人民币发行和交易分为A股和B股。

8) P147简述股票的特征① 股票是有价证券; ② 股票是证权证券; ③ 股票是流通证券; ④ 股票是要式证券; ⑤ 股票是风险证券; ⑥ 股票具有从属性。 9) P148简述公司债券的特征 ① 公司债券是特定公司承担的债务; ② 公司债券的发行须依法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发行;③ 公司债券是整体发行、内容一致的公司债务; ④ 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 ⑤ 公司债券是债券证券、缴回证券。 10) **********P149试述公司债券和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公司长期融资最常用的手段,都是表示投资者权力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两者有着一定的趋同趋势。股份公司的出现导致所有和控制的分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利益对立;无表决权股、非参与优先股,名为股份,其股东与债权人已无实质区别,有学者称为“股份债券化”: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 的方式行使决议权,无异于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有学者称为“公司债股权化”。 但是,公司债券和股票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①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处于对立地位,两者是公司的外部关系。股东是公司成员,是公司内部关系,两者的利益关系一致。 ② 公司债券是债券证券,代表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到期可要求还本付息,但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是股权证券,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股东除了在公司盈利是可分配股利外,还可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③ 两者的风险不同。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债券,不

管公司盈利与否,都要向债券持有人按期还本付息,且利率固定。公司清算时,债券持有人优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分配股利,盈余多,股利就多,无固定收益率。因此,公司债券的风险要小于股票。另外,股票允许溢价发行,而公司债券则不允许。 ④ 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 P151简述公司债券的分类 ①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 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④ 一般公司债券和参加公司债券。 12) P152简述我国发行的公司债券种类 ① 附保证公司债券; ② 附息票公司债券; ③ 利随本清存单式公司债券; ④ 附产品配额公司债券; ⑤ 短期公司债券。 13) P153简述公司的短期融资 ① 商业信用融资; ② 应收账款融资; ③ 存货抵押贷款; ④ 短期银行贷款。 14) P154简述公司的长期融资 ① 公司自有资本融资; a. 吸收直接投资; b. 资本公积融资; c. 折旧融资; d. 留存收益融资。

② 期权和认股权证融资;③ 长期借款; a. 银行定期借款; b. 银行循环借款; c. 保险公司定期借款。 ④ 租赁融资,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⑤ 并购融资,主要有出售特有资产融资、杠杆收购、收购与合并三种。 15) P159简述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 ① 银行短期贷款和出口信贷; ② 信用证、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③ 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贴现; ④ 票证再融通; ⑤ 福费廷; ⑥ 国际保理。 16) P163简述国际股票市场融资的主要形式 ① 公司在海外直接上市; ② 全球存托凭证; ③ B股; ④ 买壳上市。 17) P165简述外国债券市场 ① 美国外国债券市场; ② 日本国际债券市场; ③ 德国外国债券市场; ④ 瑞士债券市场。 1) P166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原则: ① 公开原则(基本原则); ② 公平原则; ③ 公正原则; ④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 P166试述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公开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公开原则,又称公示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作虚假和误导性的陈述,也不能有重大遗漏。 公开原则的功能 ① 提供投资判断的必要资讯,减少不应有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② 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的行为,有助于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 ③ 可以增加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强化证券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监督。3) P167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① 投资者的地位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② 禁止和限制有特殊条件和优势的人员; ③ 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 4) P167简述股票发行的种类 ① 根据发行对象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我国允许) ② 根据发行方式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我国不允许) ③ 根据发行目的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④ 根据发行价格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5) P168简述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 ①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之前,依法将法律规定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管理机构申报,证券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若无异议,申请自动生效的制度。 ②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公开公司的真实信息,而且必须符合法律和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实质条件才

能获得发行权的制度,证券管理机构有权否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③ 混合制,既要求发行人充分的公开有关资料,又要求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具有一定的质量。 6) P16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④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总股本总额的10%; ⑥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7) P170简述新股发行的条件 ①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 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 P172简述新股发行的程序 ① 发行人作出新股发行决议; ② 新股发行申请; ③ 公开有关新股发行资料; ④ 办理发售与认股事宜; ⑤ 登记广告。

9) P173简述股票交易场所① 场内交易; ② 场外交易; a. 柜台交易市场; b. 证券报价系统 c. 三级市场; d. 四级市场。 10) P174简述股票交易的方式 ① 现货交易; ② 期货交易; ③ 信用交易; ④ 期权交易。 11) P175简述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④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⑤ 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2) P175简述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① 上市申请; ② 上市核准; ③ 安排上市;;

④ 订立上市协议;⑤ 上市公告。 13) P177简述暂停上市不同于停牌,由证监会决定暂时停止该股票上市的情况 ①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必须公开) 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4) P180论述股票发行和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①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对于股票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公司或股票的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传媒上予以公布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信息的披露必须达到以下基准: a. 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b. 时效性,即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 c. 易得性与易于利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广大投资者比较容易获得的。 ② 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 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告、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a. 股票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股票发行阶段,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一是按照法律和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一是按法律规定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b. 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

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制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c.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义务还包括对某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消息的即时公开,此类消息的公开采用临时报告的形式。临时报告分为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两种。 15) P182公司收购公告 ① 大量持股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合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 公司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6) P183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由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17) P183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①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③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 ④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 可转让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⑦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 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18) P18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① 做出发行决议; ② 发行前准备; ③ 发行申请; ④ 债券发行审批; ⑤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⑥ 制作公司债券; ⑦ 公司债券认购; ⑧ 置备公司债券存根; ⑨ 登记备案。 19) P185简述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②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0) P185简述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① 上市申请; ② 完成上市准备上市; ③ 证券交易所审查; ④ 批准上市。 21) P189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②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③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⑤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22) P190期货交易的特征 ① 期货交易在专门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允许场外交易; ② 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合约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③ 期货交易的实际交割率很小; ④ 期货交易一般通过期货交易所提供履约担保和结算交割服务,违约风险很小。 1) P197简述保证人的权利 ① 作为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 ② 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③ 一般保证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④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2) P198简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及特点 最高额保证是由保证人在最高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保证。特点如下 ①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②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将来发生的债权; ③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发生在限定的期间内。

3) P199简述票据保证的特点① 基于票据法的无因性理论,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人的主债务的无效而无效; ② 票据保证具有要式性; ③ 票据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而保证人也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④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索权,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前手进行追索,要求给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 4) P207简述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① 优先受偿权; ② 收取质物的孽息; ③ 预先拍卖质物权。 质权人的义务 ① 保管质物; ② 返还质物。 5) P209简述特别质押 ① 证券债权质权; ② 股权质权; ③ 知识产权质权。 6) P213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① 定金担保合同存在; ② 主合同有效; ③ 须有当事人一方违反主合同的事实; ④ 须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7) P212定金的法律特征 ① 定金具有从属性; ② 定金以交付为要件; ③ 定金必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 ④ 定金担保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1) P229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 ② 自由原则; ③ 公平原则; ④ 诚实信用原则; ⑤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 P231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① 须有两个以上的订约人; ② 对合同的主体条款达成合意; ③ 须经过要约和承诺; ④ 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 3) P231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 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约束; ③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④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善; ⑤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 P232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 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 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5) P233合同的内容 ①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 标的; ③ 数量; ④ 质量;

⑤ 价款或者报酬;⑥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 违约责任; ⑧ 解决争议的方法。 6) P235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 ① 免除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②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③ 免除或者限制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等。 7) P236简述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① 当相对人在订约时处于弱势时,可以不按照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是按照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理解,即所谓“通常理解”。② 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裁判者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 如果格式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双方另行约定的非格式合同条款。 8) P236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① 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 ② 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 ③ 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 ④ 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 9) P237简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能力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 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④ 不正当适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⑤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0) P237简述合同的有效要件 ① 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 ④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合同应当具有该形式。 11) P240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③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④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2) P241简述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②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收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④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直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3) P241简述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特点 ①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同; ② 对可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方能撤销;③ 可撤销的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14) P242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① 重大误解的合同; ② 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④ 乘人之危的合同。 15) P243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订立的其能力、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②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③ 无权代表人与相当人订立的合同; ④ 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6) P245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 全面履行原则; ② 协作履行原则; ③ 情势变更原则。 17) P246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的条件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的条件 ①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③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④ 情势变更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

⑤ 因情势发生了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18) P249债权人代位权特点 ①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 ②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③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 ④ 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19) P249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 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致使代位权存在的基础 ② 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权利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③ 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④ 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是代位权形势中最重要的条件 20) P250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构成条件 ① 合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② 合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形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④ 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21) P25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① 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 ④ 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2) P253合同权力转让的要件 ① 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转让合同权力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 ② 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③ 被转让的合同权力须具有让与性 ④ 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 ⑤ 应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3) P25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①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免除、合意解除等② 基于合同目的消灭,比如不能履行、清偿、混同等 ③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4) P256权利义务终止具体原因 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 合同解除 ③ 债务相互抵消 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中的其他情形 25) P257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 约定解除的条件; ② 协议解除的条件; ③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 迟延履行;

⑤ 拒绝履行; ⑥ 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26) P263简述违约责任区别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 违约责任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②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④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7) P264简述违约责任原则的种类的区分 ① 过错责任原则,指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及确定责任方位的依据。 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须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 28) P266简述违约行为的种类 ① 不能履行; ② 迟延履行; ③ 不完全履行; ④ 拒绝履行; ⑤ 预期违约。 29) P268简述免责事由 ① 不可抗力; ② 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耗损; ③ 债权人的过错。 30) P271赔偿损失的范围 ① 完全赔偿的原则 ② 可得利益的赔偿

③ 合理预见规则 ④ 减轻损失规则 ⑤ 损益相抵规则 31) P269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② 采取补救措施,除修理、重作、变换外,还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向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④ 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惩罚性的),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或者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⑤ 定金责任,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1) P275试述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其具有以下性质; ①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劵; ② 票据是设权证券; ③ 票据是文义证券; ④ 票据是要式证券; ⑤ 票据是无因证券; ⑥ 票据是提示证券; ⑦ 票据是缴付证券; ⑧ 票据是流通证券。 2) P281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和主要法律特征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征:

①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② 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③ 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④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⑤ 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3) P286试述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① 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② 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一般说来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仅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或法律的规定行使即可;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说来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原因发生时方可行使。 ③ 对方当事人不同。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则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 ④ 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即票据上记载的那笔确定的金额。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则包括: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法定必要的费用。 ⑤ 权利消灭时效不同。《票据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针对远期票据)或出票日(针对即期票据)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 P287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 ①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 ②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③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具备善意。 5) P289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 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票据; ② 必须是依背书和交付取得票据; ③ 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④ 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6) P291论述票据抗辩原因 票据抗辩原因,又称票据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情事。 ① 物的抗辩原因; a. 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b.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c.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d.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 e. 票据上发生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在变造前签章; f.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 g.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h.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已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 ② 人的抗辩原因; a.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b. 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c.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d. 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7) P299简述票据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① 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 8) P299票据具体运作制度 ① 出票制度 ② 背书制度 ③ 承兑制度 ④ 保证制度 ⑤ 付款制度 ⑥ 追索权制度 9) P309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① 实质要件: a. 汇票持票人须为合法的持票人; b. 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 ② 形式要件: a. 以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b. 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 10) P310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① 持票人遵期提示票据,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 ② 持票人依法取得了相关证明。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 ③ 拒绝事由的通知 ④ 确定追索对象 11) P311保险法概述和要素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素包括 ① 保险当事人; ② 保险关系人; ③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危险; ④ 保险费、保险金。 12) P313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 保险合同是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②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③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13) P318保险利益的特征 ① 适法性 ② 确定性 ③ 计算性 14) P319投保人的义务 ①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③ 防灾减损义务 ④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⑤ 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15) P325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② 责任保险合同 ③ 信用保险合同 ④ 保证保险合同 16) P328简述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包括 ①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②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 ③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1) P33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① 市场混淆行为; ② 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③ 不正当销售行为;

④ 商业贿赂行为;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⑥ 商业诋毁行为。 2) P335市场混淆行为 ①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3) P337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①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问题; ② 仿造产地行为; ③ 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4) P339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类型 ① 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 ② 对商品价格的虚假宣传:谎称降价;谎称赔本销售、进价销售、清仓销售、最低价销售;在明时的价格外加收费用; ③ 对商品数量的虚假宣传:“存货不多,欲购从速”;④ 诱饵广告:“商品特价,50元起”购买时称已卖完。 5) P340正当竞争的行为 ① 销售鲜活商品; ②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 季节性降价; 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产品。 6) P34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① 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 ② 价值性; ③ 保密性。 7) P34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① 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8) P344简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 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② 行为人的主观上为明知故意。而非过失。 ③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④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9) P348经济垄断的表现形式 ① 独占地位的滥用; ② 搭售行为; ③ 联合限制竞争; ④ 垄断性经济合并。 10) P352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① 行政强制交易; ② 地区封锁。 1) P360消费者的含义 ①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②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③ 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2) P36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① 国家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② 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③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 P36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①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② 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③ 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④ 综合法律保护原则。4) P363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① 消费者的安全权; ② 消费者的知悉权; ③ 消费者的选择权; ④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⑤ 消费者的索赔权; ⑥ 消费者的结社权; ⑦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⑧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⑨ 消费者的监督权。 5) P367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① 履行法定义务的义务; 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 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④ 真实信息提供义务; ⑤ 身份标明义务; ⑥ 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⑦ 品质担保义务; ⑧ 售后服务义务; ⑨ 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⑩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6) P36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①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②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③ 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提出的一般契约条款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约定或不适当免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时,此项约定无效。7) P371消费争议的经营方当事人包括

① 生产者; ② 销售者; ③ 服务者; ④ 承受原经营者权利义务的经营者; ⑤ 营业执照持有人; ⑥ 展销会举办者及柜台出租者; ⑦ 虚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8) P372展销会举办者及柜台出租者成为消费争议的对方当事人的情形 ① 消费者在展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损,一般应请求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② 但在展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除仍可向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请求外,还可向展会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③ 展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在赔偿后,可向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9) P372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成为消费争议的对方当事人的情形 ①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服务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作为广告主的经营者请求赔偿; 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却仍然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③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姓名、地址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10) P37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 ① 侵权责任; ② 合同责任; ③ 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1) P374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对应承担的后果 ① 侵权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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