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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与税收

  大家下午好,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投资并购部的高级顾问。我大学毕业后就考的公务员,然后在国家税务局工作了将近两年时间,之后辞职,辞职后到上海一家证券公司干了一年,之后就来到北京到大成所来做执业律师。现在主要的执业领域就是并购重组,还有海外上市,以及与这些业务领域相关的税收项目、税收筹划、税收咨询。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就是并购重组与税收。这两个课题正好都是我执业的主要范围,可以说不管是并购重组还是税收,两者的联系是非常大的,有并购重组肯定就涉及到税收。 

  很多人想到税收时,知识单纯的衡量税收的一个交易,税收的成本是多少,但是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税收领域,在一个并购交易过程中,你不能单纯依靠税负的成本来评判交易结构。 

  中国税收现状 

  首先,简单的说一下我们中国现在的税收状况。2011年,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但是今年8月份,我们中国的税收财政收入首次出现了负增长。而且这种负增长是多个主流税种同时下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内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2011年,为什么中国的财政收入突破的这么快,达到两位数的增长,比GDP增长速度快很多?统计局、税务局、财政部分析的结果认为主要原因是2008年底四万亿投资计划延后的显现,体现到2011年,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增长比较大。中国的税收增长可能不一定能反映出中国真实的经济状况,但是中国的税收下降则是中国现有经济状况的客观体现。 

  从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到现在,中国的税收财政收入已经发生过很多次的起伏了。我记得1998年的时候,我们那时候就把2000年的税收就收回来了,要求纳税人预先缴纳税款,等到以后有税收再给调回去。到了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已经能够看出来,中国的税收体制,包括税收的财政任务完成,包括税收的增长率,包括中国的税收结构等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有的时候年景好收入很高,增长很快,年景不好的时候税收任务完成压力很大。 

  从2005年开始,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很多政府机构都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了。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回顾一下。 

  第一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不知道大家对这个税种熟悉不熟悉,土地增值税在中国是最奇怪的税种,为什么呢?因为它的税率在中国是最高的,单纯从名义税率来讲最高是60%。但是土地增值税从它设立到现在,一直不是国家的主要税种。而且由于它的税制相对比较复杂,所以,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也不是很看重。同时它是地方税,不是中央税。大多数时候的处理方法是按照不动产转让的销售收入有个1%—2%的预提交完就完事了,从来没有看谁清算过。 

  但是从2005年开始,我们国家出台了一个清算管理办法。从那一年开始,连续发文,要求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力度,要求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作。从现在来看,土地增值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不断加强。尤其是我们在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资产的地方,土地增值税可能将原来的交易结构、交易安排全部推翻。 

  现在大家都知道,税务局跟房管局,还有土地局都是联网的,协查办案也是比较完备的。比如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时必须要契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到土地局办手续要么提供完税证明要么税务局出具的土地税免税证明,否则不给你办。所以,土地增值税征收力度不断加大,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工业地或者商业地的时候,这里面可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是纳税评估。2004年的时候,国家开始统计税收数据,建立各个行业的数据模型。评估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目的就是为了监管企业的纳税行为。通过你企业申报的收入情况,成本情况跟你的纳税情况来发现异常。纳税评估现在到什么完善程度呢?现在是分行业进行数据模型的建立,之后,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各个年度数据,同时这个企业跟本地区的其他同行业企业相比,出现异常的时候,计算机系统会自动的将这个企业纳入关注名单。如果时间很长,你关注程度持续加强,那未来可能给你拉到黑名单。如果这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紧张,那么你这家企业可能作为稽查的一个重点。 

  第三谈一下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从去年开始的,现在上海试点,今年9月1号开始在北京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的一个税收制度的重大调整,在可预见的未来,有可能在中国就没有营业税了,只有增值税。应该说这两大税种并存是中国学者,还有外国的专家,不断诟病中国税负较高的原因之一。因为有很多劳务、商品、服务在流通环节有一道是不可能有增值税抵扣的,于是就导致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存在。现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两个行业,一个是交通运输行业,还有一个是现代服务行业。这两个行业对整个税收体制的影响不大,可能看不出什么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结构性减税是可能存在的。 

  第四谈谈反避税。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加大反避税的力度,包括有一个特殊案例,把企业所有的关联交易必须进行纳税申报,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 

  第五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我为什么把这两个单拿出来呢?我是想着重地讲一下,在现有的税收法律中,在实体法上就《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有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行政法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立法者,中国的政府执法者他们未来的重点是什么?就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很早以前,中央政府就开始强调不断地加强所得税类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11年来讲,增值税、流转税,以前所得税在财政收入比重达到30%,2011年是20%多。未来可能是所得税是我们大家重点关注的。 

  另外,我想再强调一下个人所得税这块。个人所得税大家都不太重视,但是其实个人所得税跟在座的每一个人,尤其与民营企业是息息相关的。这个税种的风险在企业重组,包括融资,包括未来改制上市的过程中都很大。从2007年开始,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要自行申报。为什么要实施所得税自行申报呢?政府的立法角度和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除了官方宣传的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更内涵的东西是什么呢?是未来中国政府要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你的所有收入数据国家都有,除了工资和劳务,其他方面所有收入来源都有掌控。而且中国正在不断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学国外欧美。美国的税务局有权限的稽查人直接敲密码就可以看任何一个人在美国所有银行账户的信息,你的收支他全部一目了然。中国现在还达不到这个状况,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这个。国家税务局跟工商局、外管局、土地局、房管局这些系统已经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尤其跟工商局是最紧密的。这个联网已经建立了,下一步很有可能就跟银行建立联网系统。 


  另外,从2009年到2011年,国家下发了十几个文件,主要是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外,从200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个人股权转让在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要向工商局提供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只有提交了完税证明工商局才给你办手续。现在这个方案在北京还没有实施,但是全国其他省市已经实施了,实施最彻底的是山东。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的核定办法有两大点,第一是你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你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不能按注册资本,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可能大于注册资本。第二,如果标的公司的资产中不动产、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或者矿权这类的比重超过50%,那么按照净资产也不行了,必须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转让股权,这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一些措施。 

  现在大家都知道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另一个重复征税的重灾区。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票分红,包括红利分红,会有20%的个人所得税扣交。企业已经交了25%的所得税,为什么分给股东的时候,个人股东还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重复纳税中体现比较深刻的一个地方。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很明确了,转成股本,你这块就视同分配,就要扣掉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占用你所投资企业的资金超过一年没有偿还的,这一块也要视同股利分配扣掉20%。 

  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所处的行业是什么样的情况,也不知道你们公司的底层架构如何。但是从我的职业角度来看,中国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存在这种个人名义持股的特别多。这其实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这种不合理体现在哪里?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同样是股权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和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在税收筹划角度就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差异。比如如果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可以进行一个什么筹划呢?就是在我转让股权之前先对标的公司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因为公司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是不交税的,属于免税的范畴。先进行利润分配之后,这个公司的利润就会降低一块,然后你再把那块作为股权架构进行转让,你的所得税就减少了一部分。但是如果你是个人股东,那这个操作可能就实现不了。 

  很多民营企业,如果未来想有发展,想进行一些资源的整合,包括未来想改制上市,那你就必须得看看你现在的股权架构是否合适,你现在资产持有模式是否合理。 

  给大家举个例子。上个月我到南方某省一个省会城市出差,这个客户是当地最大的一个地方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他下面的一个公司被税务局稽查了。从2007年1月份一直查到今年8月份,下发了税务处理文件书,税务行政处罚罚款,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三项一共两亿多。其中有一个问题,这个企业跟税务局有争议,什么问题呢? 

  这个企业当时有一块地,项目公司想卖给B公司,但是老板说,因为土地增值也比较大,我卖给B公司如果直接土地交易的话会有农业税、土地税、所得税,这三项税负成本大概是45%,有很多钱都交给国家税务局了。这时候企业就想做一些筹划,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6年1月份实施完毕。它做了什么筹划呢?它先把土地以投资的名义投到下面一家子公司的名下,比如说是A公司,然后,我就持有A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我再把A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个操作看起来达到了他想要的结果,因为土地投资2006年3月份之前都有文件,是免营业税,免土地增值税的,股权转让也没有土地增值税。但是税务局为什么对这个事情翻他旧账呢?这次稽查,税务局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呢? 

  税务局鉴定他是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隐匿转让土地使用权,定义为偷税,要求他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然后对税进行核查,几项加起来七八千万,土地股权转让4500万。税务局因为什么这么认定?税务局掌握什么证据证明你就是以股权的名义来隐匿土地使用权呢? 

  第一个证据是,这两个企业,项目公司和B公司在进行土地转让的时候,在之前签了一份合作协议,把他们想要干什么全写出来了。比如我是为了干什么才要把地先投资,你再多少价钱买公司的股权,等等,写的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第二份证据,税务局也很下工夫,这个老板人在北京看守所已经两年多了,税务局亲自跑到北京来,给老板录口供。问他当时这个交易的目的是什么,老板也招了,说就是为了卖土地,为了省点税,就投资卖股权。 

  第三个证据是税务局到工商局调取了股权转让协议,上面写的注册资本一千万,卖的一千万,再到B公司调查,B公司老板口供说当时就是为了偷税,双方之间还有个补充协议,4500万,那些钱是怎么给的,给到哪儿去都找到了。 

  税务局按照这个证据链条认定他是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隐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偷税,从证据链上讲很充分了。税务局的执法程序我也没看到有什么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跟税务局“打”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就是2005年、2006年的法律适用还没有像现在这么严格,法律也没有像现在这么完善。 

  应该说这个民营企业家在当地也算是一个非常呼风唤雨的一个人了,他犯了一个什么错误?第一个硬伤,他跟合作的对方签了合作协议,而且合作协议把什么事儿都交待出来了,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税务局看了这个东西你们想干什么他都很清楚。 

  第二个硬伤是股权转让协议签了两份,工商局一份,自己私下也签一份,交工商局是为了股东变更备案,剩下的3500万通过股东协议打给哪儿都签了,而且签转让协议的时候这个公司还没成立呢。 

  第三个硬伤,操作太粗放了。因为其实这种交易在中国屡见不鲜,大家都这么做,为什么别人不出事儿呢?可能还没到出事儿的时候。这么一个交易,在一个月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而且就两个环节,一个是投资,马上就是股权转让。如果我给他做税收筹划,肯定不会建议他用这个模式。他的意思是我在当地这么有影响,我这么操作符合税收政策就没有问题了,但是现在出事了。 

  其实你要想做的稍微复杂一点儿,你可以拿土地跟你要合作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你可以往B公司先借4500万,你再拿股权质押,过一段时间你还不上钱了,大家签债务重组协议,其实也是股权交易。但是你在这样的操作模式下,你让税务机关怎么找你毛病呢?就算税务机关他认为你有毛病,但是他拿不出很好的证据说辞。我就想强调一个问题,现在在中国大家都知道杀人放火要坐牢,大家都不知道偷逃税款也可能坐牢。这个老板现在以行贿罪在看守所蹲了两年了,现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我们自己的判断,如果仅以行贿罪论处的话,因为他行贿金额不算高,可能马上就出来了,但是我觉得他可能出不来,原因很简单,税务机关如果就这个事情程序走完,肯定要移交司法机关的,逃避缴纳税款罪,至少判七年。对老板来讲补两亿税可能不是问题,财产损失不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人身自由的损失对这个老板来讲可能更严重了。 

  中国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就淡薄在这儿,大家都觉得我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我少交点儿税都很正常,但是大家要充分地认识到企业的某些重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偷税连带的就是在刑法上可能入刑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从来不谨慎,不合理判断,这就是并购重组中税收风险其中之一。 

  我有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的客户,我都建议他,你从现在开始规范你的行为,中国的经济环境现在大家都很清楚,内外环境都不好,中国的税收财政收入已经下降了,以前地方政府靠卖土地挣点钱,现在土地卖的也不好。下一步国家税务局就会开始我刚才说的那些措施,加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监管。 

  所以,大家做税收筹划也好,做一些大的交易也好,你想省是可以的,但是你得看怎么省,你以什么方式来省。 

  税务检查的来源是什么?就是纳税评估,这是最主要的常规来源,另外还有就是举报的,还有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要固定的下发对某特定行业进行税负检查,包括省一级的税务局也会下发对本省的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已经不像以前一样,在程序上,证据采集上胡乱来了。 

  大家可能都觉得跟税务机关这样的“官”打官司能赢吗?但是从统计的资料来看,凡是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税务机关的败诉率达到80%以上,反正我打的税务行政诉讼基本上是100%胜。因为以前税务局稽查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法院就直接驳回了。我见过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和滞纳金一共七千多万,但是处理决定书就两页纸,违法事实三句话,然后就是依据法规补缴税款。我看完之后都不知道我哪里违法了,看不明白是什么。所以税务局的起诉直接给驳回了,法院说你重新做,因为你没办法让人明白违法事实是什么,没有履行到义务,程序上有问题。 

  但是现在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像刚才南方的那个案子,税务局在证据采集上、履行程序上非常明白,而且像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越来越强。所以,需要给大家充分提醒的是,你在做交易的时候,必须要规范。 


  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下面这个表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并购重组最主要的税收政策法。这都是基础性的,还有很多配套政策我在这里没有给大家梳理。 

  中国现有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中有两个关键的制度对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哪两个关键制度呢? 

  第一个是合理商业目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中第一次提到“合理商业目的”,是怎么提到的呢?“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利调整。”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对“不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解释——故意减少、免除或者推迟交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你的所有交易安排让人看出来就是以减少或者免除或者推迟税款交纳的,税务局就完全可以认为你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 

  59号文对企业重组符合免税条件的,通用的标准就是必须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但是问题就来了,什么叫合理商业目的呢?国家政策上没有看到什么叫合理商业目的,只是给你一个原则性的定义和概念,但是具体是什么,没有人看的懂。这里就给大家留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敞口,可以说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如果税务局认为你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那你未来就要补税,几年之后要求你补回来税也是有可能的。 

  第二个是税务行政许可。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下文要求各个行政机关都要取消更多的审批权,取消行政许可。在这个制度上,国家税务总局是最低级的,基本上取消了所有的行政许可。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是不想管理了吗?不是。其实说白了,国家税务总局每天都在出事儿,就是因为他拥有审计权才有事情出现。 

  那么没有了行政许可,税务局以什么制度来判定呢?那就是备案制度。什么叫备案?在我的实际操作中,我的理解就是,所谓备案就是税务局知道你这个事儿了,但是并不代表我同意你这件事情。为什么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未来某一个时间段税务局反过来找你毛病的时候,他完全有理有据。 

  如果说税务局审批了,那我这个就可以不交税,未来如果有问题了,想找我毛病,按照现行的法律,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失误,追踪期限是三年,所以三年之后我有再大的毛病你也不能再找我麻烦了。但是一旦有备案制度了,光备案就没有意义了,什么时候都可以追究,可以认定偷税,而偷税是没有追究期限的。 

  合理商业目的和备案制度,这两个制度一个方面导致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征管权无限增大,第二导致了我们的涉税风险也被无限放大。因为你很难判定我这个交易是不是完全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所以说,我们现在做并购重组的时候,必须要在交易设置上谨小慎微,操作上完全符合政策。另外,必须找一些资源来处理这些问题。 

  时间有限,我简单的就讲这些,以后大家有机会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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