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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来源:华律网整理2020-01-15151人看过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商业银行法限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人不能够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人员存在着违反法律或者信用不足的问题, 而如果需要聘用类似情形人员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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