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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法律实务问题问答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法律实务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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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法律实务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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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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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管理人及承办律师应当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人已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停工复工,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无法及时对破产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可报请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当同时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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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为困境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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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对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受疫情影响困难进一步加剧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尽可能引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通过债务和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协商分期付款、延期还款、部分豁免债务等方式共克时艰;同时帮助债务人企业融通资金,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诚信规范运营、努力生产自救。对确实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书面或通信方式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推进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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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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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暂停防疫期间的现场申报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超过三个月。受疫情影响,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申报债权,或报法院同意后依法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请延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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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清查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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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及涉诉涉执情况等的调查,以及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尽可能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便民途径开展。有条件借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协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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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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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若已通知开会时间,可报请法院,并通知各债权人延期开会或依据上述规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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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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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适合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 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相关财产属于抗击疫情的医疗保障物资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确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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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组织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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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应慎重进行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对于国务院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尚处于债权申报过程中的破产清算案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同时,应当充分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企业减负措施,最大限度提高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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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8: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案件应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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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活动客观上受到一些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管理人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请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债务人企业,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应积极开展协调对接工作,第一时间恢复和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为维持正常经营发生的借款等,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3.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应结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涉及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职工工资支付、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系列企业减负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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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协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的操作规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

 

文章转自:“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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