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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法官落槌之刻,企业生死之间

  日前,我庭受理一起不同寻常的申请再审案件。债权人华丰砖瓦厂因申请债务人碧苑公司破产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华丰砖瓦厂扬言宁愿与碧苑公司“同归于尽”,也一定要将其“送上断头台”。

我庭通过听证了解到,华丰砖瓦厂与碧苑公司的债务纠纷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但碧苑公司长期未能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华丰砖瓦厂遂于2008年向人民法院申请碧苑公司破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造成碧苑公司未能及时偿付债务的主要原因是其与当地政府的行政诉讼尚在进行当中,该案结果对于碧苑公司的财产将构成重大影响。如碧苑公司能够获得政府的补偿款,则其偿债能力将大为提高。可见,碧苑公司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但碧苑公司近期内如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对该行政诉讼和碧苑公司的财产状况带来不利影响,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不会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社会效果非常不好。

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为贯彻王院长的讲话精神,我庭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一心一意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没有简单认定破产了事,而是对本案纠纷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经过大量劝说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碧苑公司同意向华丰砖瓦厂分期偿付债务。调解协议签订当天,碧苑公司即向华丰砖瓦厂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华丰砖瓦厂自愿向我院撤回再审请求。双方当事人真诚表示“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法官能够为我们这个案子花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避免了两败俱伤的不幸结果”、“感谢人民法官,感谢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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