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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一)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它确保公司和股东能够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数据表明,2007年-2012年11月,中国出现大量公司跑路现象。以行业划分,跑路现象从外贸业波及到制造业,随后蔓延到房地产业,甚至扩散到金融担保业;以地域划分,跑路现象从山东半岛传染到浙江江苏,渐近到长三角地区,直至影响到珠三角地区。中国出现大量公司跑路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分别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种不同视角以及通过对日本、韩国等东亚其他国家跑路现象比较分析方法对中国公司跑路现象进行了总结。研究发现,中国公司跑路既有经济发展的客观内在规律,也与我国所处转轨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相关。论文最后以研究结论为基础,分别从跑路公司和债权人两个角度对化解跑路现象的救济途径进行了逻辑论证和具体探讨。

    【关键词】:破产  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 跑路  经济危机  

    一、公司跑路现象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本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石,因为它确保公司和股东能够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但当全球经济危机向中国袭来时,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成立的诸多中国公司没有选择依法正常有序退出市场,而是大量非正常撤离。其中以分布在山东沿海城市的外资企业为例,根据山东省外经贸厅提供的2009 年统计数据,仅青岛地区2003 年-2008 年就有206 家企业主异常离开,涉及工人 2.6 万人,拖欠工人工资 1.6 亿元,拖欠银行贷款 7 亿元。2008 年 9 月-10 月,广东东莞有117 家企业欠薪,关闭,逃避,影响了近2万名员工,包括世界最大玩具代工制造商香港合俊集团。2011 年,法定代表人突然消失现象开始向中国江苏、浙江一带的民营公司蔓延,截止2011年 10 月份,仅浙江省就有 228 名企业主出逃,9名自杀。2012 年这一现象扩散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直到2012年10月,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债潜逃的新闻仍然持续不断的见诸各种媒体。人们把这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跑的现象被称之为跑路。



      根据维基百科网站提供的解释,跑路一词来源于中国台湾地区,在闽南话中,台语念作“走路”,写做中文即是跑路。一般而言,跑路是贬义词,主要指做了坏事害怕被警察抓捕而逃逸,或者遇到麻烦的事情躲避追讨而逃走。 

      在完善的公司法治框架下,公司应当来得容易,去的坦然 ,即公司必须遵循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借助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或者解散清算, 既是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股东最小化经济损失的有效工具。公司跑路却是不经法定程序而退市,本质上属于逃避债务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只有跑路者获得了短期且并不确定的收益,但遗留了大量难以理清的债权债务,对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税务机关等相关者利益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既然有限责任是股东的合法庇护, 为什么诸多公司出现问题后,不是选择破产重整或者解散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反而选择了背叛诚信,违法跑路,甚至放弃了股东剩余价值索取权?本文旨在分析公司跑路现象产生的原因,探究跑路公司救济途径,同时提出应对建议。


     二、公司跑路原因

     根据野村证券的介绍 ,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跑路逐渐增多。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韩国公司,也发生过大量公司跑路现象。2008年开始集中发生在中国的公司跑路现象,则有诸多原因。从经济角度讲,宏观层面,世界经济处于衰退周期,多国陷入债务泥潭,急需从外国抽回资本自救。另外中国正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以出口导向型和投资拉动型为特点的经济增长方式面临着向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方向转型,本币对美元的汇率处于上升通道,这些现象与70年代的日本和 90年代韩国发生公司跑路时的经济特征有诸多惊人相似之处。但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后,中国政府实施的增加4 万亿投资计划的超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加速了通货膨胀,中国各类生产成本急速攀升,随后央行为抑制通胀,实施紧缩银根政策,迫使商业银行提前收贷,公司偏向民间高息借贷,加剧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由政府限定最低用工标准的做法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影响了企业盈利水平 ,这些因素都对跑路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中观分析,出现跑路现象的公司大都属于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制造业空心化早已在中国呈现。经济危机一来,外部需求下降,立即放大了制造业空心化问题。而东南亚国家大力发展轻纺织业的经济政策使得中国在国际轻工纺织产业链分工中逐渐失去比较优势,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将生产线外迁;微观上,出现跑路现象也跟东亚公司家族式儒家集权管理文化导致股权融资困难,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有关。大量文献研究证明,这些现象非常容易增长企业家过度自信、盲目多元化扩张,并最终对公司财务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按照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观点,公司股东和管理者选择跑路都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理性的选择,因此跑路现象从侧面说明中国在公司退市制度供给方面存在缺陷,如社会没有建立起容忍失败,鼓励重生的文化,过度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而未能尊重困境中的债务人和股东合法权利和利益。事实上从公司金融角度看,两者都是公司的资金融入者,应当给予同等法律尊重;另外,由于目前中国公司跑路较破产重整或者解散清算承担更低成本的法律责任,如果选择有序退出市场会反而增加了跑路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从法律上看,公司跑路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跑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偷税漏税、票据诈骗以及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刑事犯罪,为逃避刑事制裁或者民事责任而卷款潜逃;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本来应当是现代公司法人生存和发展的最低道德标准和法律义务。但在片面理解不管是白猫黑猫,只要能抓到耗子就是好猫的政策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过于急功近利,注重短期效应。另外中国金融体制僵化,资本市场尚未完善,融资市场不发达。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偏好国有企业,官员普遍寻租,税负过重。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理论揭示出这种经营环境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不能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久而久之不愿意守法经营,开始投机取巧,故意降低企业生产质量标准,减少成本支出,采取各种违法甚至犯罪手段,逃避外汇监管,转移境内资产,一旦东窗事发,便卷款潜逃。

第二类是官商勾结背景下的债权人发现跑路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不能正常偿还高利贷时,不能理性维权,导致跑路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不敢面对债权人;

以温州等地为代表的江浙一带公司大量出现跑路现象,背后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民间信用体系十分发达。上百万元的借款甚至不需要事先打个借条,只要一个电话,就会有人把钱送上门来。看是信用发达,实则这是以家庭、亲属、关联公司互联互保为前提。由于利率丰厚,有的高达3分,不少政府官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参与其中,例如在温州市永嘉人施晓洁涉嫌非法集资13亿元,2011年9月21日跑路后被警方抓获的案件中发现,有80%的借款来自温州公务员;2012年07月29日中国21世纪报道又披露了重庆市煤炭安全监察局向被监管者发放高利贷的腐败窝案。事实上这种政府官员参与发放高利贷的现象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甚至东北三省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存在。

这种官商勾结背景下的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不仅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而且仿佛让公司吃了毒品,欲罢不能,无心从事实业生产,纷纷转向资本运作,越陷越深,一旦不能按期偿付利息,甚至出现本金偿还风险时,盘根错节的强大势力一般不会选择耗费时力的正统维权程序,而会选择潜规则下更为简捷并且更有“威慑力”的黑社会手段。彼时不仅跑路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甚至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都随时面临被侵害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由于受到恐吓、威胁而不得不跑路。在互联互保的信用体系下,某一个环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公司跑路,就会引发整个信用担保链地震。 


第三类是社会没有提供帮助跑路公司摆脱困境的有效、明确的制度供给,以及跑路公司不能及时获得救济途径和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

中国长期以来,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都偏好关注公司的设立,没有给予公司出现困境后如何有序重生和退出市场给予同等注意。但这些制度都是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2008 年 1 月 15日废止)以及各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都曾经规定,债权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特别清算程序的,需要有政府主管机关主持参与。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却长期以无强制执行能力为由,长期消极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而并不积极。我们知道《日本商法典》、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商法典》等法律都规定了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程序,其解散清算不仅包括任意解散清算,而且对行政强制解散清算和司法解散清算都做出了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

又如,原来中国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关于公司注销登记制度与公司自愿解散清算甚至司法强制清算后的注销登记制度存在冲突。工商部门依据公司连续两年不按期参加年检注册的事实便可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工商总局 2002 年《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这给一些公司控制人造成错误理解,即只要故意不参加年检,企业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要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就不存在了,即使拖欠的债务未能偿还,债权人也没有办法。事实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第 23 号和 24 号等答复中已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有效,并应当依法清算。只有清算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才归于消灭。可见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两者规定并不一致。

美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但在这轮经济危机中,美国的公司没有发生公司跑路潮,却发生了破产保护潮。因此,没有明确、高效的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制度,不仅侵害了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也对公司所有者造成了损害,更为一些不诚实守信主体提供可乘之机,可以说制度缺陷激励了一些股东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而明确、高效的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公司管理者和股东提供破产保护,尤其是债务人有机会通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排它性提出破产重整计划的权利,为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调整资本资产结构和经营策略提供机会。

2005-2009年,中国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数量188.91万户,注销企业数量204.91万户。

三、公司跑路危机的救济途径 

虽然公司跑路有各种原因,应对公司跑路也有相对应的不同办法。但从法律角度讲,公司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遭遇跑路危机,都会发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甚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精神,无论是公司作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根据跑路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和自行解散清算、强制解散清算等法律程序及互相之间的转换程序,为危机公司提供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序沟通的平台,让公司不要仅仅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将仍然具有整体营运价值的公司陷入绝境。即便有些程序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入清算程序,也可以通过公平、有序的清偿,彻底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失去有限责任的庇护甚至反而承担刑事责任。(未完)

 

【注】尹秀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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